2007年1月31日

中华民国刑法修正

第146条 以诈术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发生不正确之结果或变造投票之结果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图使特定候选人当选,以虚伪迁徙户籍取得投票权而为投票者,亦同。前两项之未遂犯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