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29日

密尔对表达自由的辩护及其当代意义

菲利蒙·皮奥尼迪斯 著 张兴富 译

毫无争议,密尔对言论自由的哲学辩护已经成为西方理性传统中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1下面的事实可以证明这一点,即很多人把他关于这一问题的观点看作是众所周知的事情,实际上,甚至已经达到了这样的程度:他们感觉没有必要追溯这些观点的根源。密尔自己肯定不欢迎这一发展,因为任何已经证明的意见都有变成僵死教条的危险。因此,他会鼓励我们重新反省表达自由的重要性。许多当代的学者钻研了《论自由》的第二章并做出了一个一般性的假定,即这一章中包含了一个普遍言论自由理论的轮廓,2他们还认为这一章是对我们所拥有的对各种宽泛的表达加以保护的原因的系统解释。如果这种假定成立的话,那么密尔的‘理论'就会陷入困境,因为它的基本信条——也即,言论自由有助于正确合理信念的形成——被证明是不充分的和有误导作用的。说它不充分是因为,如果停止对‘观点'和‘意见'的专门处理,我们就会意识到,在某些特定时刻某种表达行为的无可争论的有害后果将会在价值上超过我们可能会有的认识兴趣(epistemic interest)。3说它是有误导作用的是因为,当今在这样一些情形中——即,在其中,一些人忙于宗教的、哲学的或科学的争论,而且这些情形渗透并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密尔的全部解释——与表达自由有关的那些引起争论的、棘手的问题并没有被尽数提出。


然而,假如我们放弃关于密尔已公布的言论自由的一般认识论证明的有效性问题,并转而关注他的一些其它的更富有创新性分析的特别方面的话,将会出现另一个不同的画面。毕竟,正在谈论的这一章构成的是《论自由》的一部分,而不是《论真理》的一部分。4从这个一般的前提出发,我将集中考察密尔所提倡的表达自由的某种不太明显的方面。在我看来,就对现在和未来的关注而言,这一方面是有价值的。尤其,我的目标是a.相对简略地,揭示出:密尔向我们提供了一种极具洞察力的讨论伦理模式(这种模式与流行的模式相类似),并且充分考察了这种伦理;b.相对详细地,揭示出:他向我们指出了规范媒体尤其是电视的理由。

A 一个讨论伦理

密尔经常提到讨论自由,这说明他脑子中已经有了一个理想的讨论模式,这一模式可以作为对重大问题的实际讨论的榜样。这种具有重要社会价值的理想的讨论受到《论自由》中所论述和暗示的某些规则的控制。因此,赞成能像下面这样被重构的讨论伦理是有意义的:

1, 所有观点都应该得到表达,都应该被听到并得到认真思考。(L,第2章)

2, 应该给予表达和对少数非流行见解的慈悲性理解以特殊的优先权和强调。(L,52、54页,随处可见)

3, 任何一种得到表达的观点都不能被认为授予了某种权威,从而可以免受批判。(L,26、545页,随处可见)

4, 对于所有的参与者来说,非常有必要做自己所提观点的坚决支持者,因为那些提出来只会受到反驳的见解可能会被曲解。(L,42页)

5, 所有的讨论者必须以最令人满意的方式证明自己的见解,即使他们相信其他参与者的见解都是蛮横的或者绝对错误的。(L,40f)

6, 应该避免求助于欺骗性策略(撒谎、错误、存心的错误见解等等)以赢得争论,尽管这不可能完全杜绝。(L,60页)

7, 参与者不应该因为其意见而受到辱骂。如果任何攻击性语言都被容忍的话,那它一定来自于那些攻击支配性意见的意见。(L,60-61页)

如果这些规则都得到了遵守,那么真理可能就会出现,或者至少偏见将会被排除。5如果我们发扬了这种精神,就讨论者与遵守者的理性和道德能力的发展和运用而言,好处会得到自然增长,这种模式的社会价值也就很容易得到说明。密尔在这里的新思想是这样一种论点(contention):即那些观点带有一个预先设定的好的或坏的名声,这个名声独立于它们对正确的、得到证明的信念的形成的贡献。由此,密尔要求调整平衡以帮助最少受益者。而且,他也承认,讨论者不能做到足够理智从而意识到某些讨论技巧,这些技巧或许可以用来帮助他们在争论中获得某些有利位置。然而,他希望对这些技巧的运用能保持在一个最底限度上,并且所有的背离(deviation)都应该作用于那些被"公共精神"(public mind)忽略(overlooked)或污蔑的见解的受益者身上。

密尔应当得到称赞,因为他描画了一个讨论伦理的模式(这个模式期望当前的进展——如作为主要标准概念的论说和思考的突现)。6然而,它的价值不只是历史的。在我的印象当中,即便是自由主义者或功利主义的反对者也会赞成其中的一些原理,但在此我将不会进一步分析这一点。7在这里,在密尔的讨论伦理和媒体规范之间建立某种联结(联系)对我的论证来说是最重要的。

B 媒体规范的理论基础

早一些时候的自由主义者大部分是在一种严格的政治背景下讨论表达的自由的。对讨论自由的最大威胁来自于公共权威。并且对讨论自由的一种通常的保护性策略是表明批判性的政治语言(如果被保持在一定限度内的话)不会扰乱政治和社会秩序。这是本杰明·康斯坦特(Benjamin Constant)给出的限度。对他来说,假定人们(或他们中的大多数)可以表达一种与表达自由同等的或更大的威胁是不可想象的,他甚至为赞成陪审团的判决而辩论,因为外行人的判决总是比法官的判决更令人信服。8通过指向另一个对讨论自由来说不太明显但同样是威胁性的危险——"通过舆论的力量甚至是通过法律的力量"将自己"作为行为规范的意见和爱好强加于他人身上的社会倾向"(L,18页)——密尔给那个讨论重定了方向并使其重新获得了生机。任何质疑流行意见或仅仅是偏离它的东西都将遭到冷漠、怀疑甚至敌视。而且,即使反对者没有受到法律制裁的威胁,这也会抵制讨论自由的一个实质性概念。

现代媒体的规范是如何适合这一图景的呢?从20世纪50年代后期起,通过表达并将"社会舆论"——或确切地说,它们自己对他们的看法——强加于最流行的、最有力的电子媒体和商业电视上,世界许多地区都逐渐形成了这样一种对表达自由的威胁,正如我们上面所提到的。这已经导致了对少数人观点的排斥和压制,它们侵犯了密尔的讨论伦理的规则1和2。而且,正如我将要试图指出的,电视也全面地侵犯了上面模式的其他规则,并且达到了这样的程度,它使得绝大多数公民不能运用并发展自己的智能,也不能在一些重要问题上形成自己正确合理的信念。所有这一切都要求对政府各个部门进行特殊敢于以支持表达自由。我将论证,密尔也会同意这一点。9

私人商业电视台的存在依赖广告收入。这些收入依次由一个节目受欢迎程度的体系构成 ,如果可靠的话,它可以提供关于在某个特定时刻收看某个特定节目的观众的数目和所占的百分比。高度的节目受欢迎程度会带来高额利润,并且刺激电台保留大多人喜欢的节目。而质量、品位、公平、客观性和教育的或社会的价值等问题则排在次要位置或几乎不被考虑。因此,乍一看,电台传达的舆论——这里,这个词在最可能广泛的意义上使用,即包括观点也包括价值、态度、姿态、甚至‘生活形式'——好象代表着大多数人的观点。然而,这种民主合法性的外表是值得怀疑的。它们不要求观众明晰他们自己关于什么是值得传播的建议,也不要求观众给出对特别节目的详细的论证性的评议。相反,由于多数商业电台努力模仿过去的或外国的成功经验并调整节目以适应广告商的口味,观众们只被给予了一套预先安排的基本相似的选择机会,而且对此他们只能说‘是'或‘否'。这意味着:所得到的赞成没有多大价值。相反,那得到传播的舆论却"成功地使自己为大多数人所接受"(L,8页)。

对那些"媒体"观众的选择的不适当强调会给那些非流行的少数意见的发表带来灾难性的后果:那些有争论的政治和社会问题将永远不被触及,或者即使被触及到,也只有那些主流的和无关痛痒的观点可以被听到(规则1和2)。大量的陈腐思想(一些僵死保留的废话[L,45页])被保留,而有可能对一个特殊问题的已被接受的意见提出挑战的复杂的或可选择的辨析却被回避或压缩到无法认识。支持者们(不愿意冒险失去他们的工作)经常会选择说那些他们相信大部分人会希望听到的东西,而不是说那些他们自己想说的东西(规则4)。10在这方面,他们与那些出于理智而胆怯的人相似,这些胆怯之人被密尔描述为"普通事物的遵奉者,或者真理的随波逐流者,他们的论证是为他们的听众准备的,而不是为那些有信心的人"(L,38页)。每一种少数派都被一些否定的和攻击性的措辞所描绘(规则7),或者,它们会被完全忽略以与流行广泛的旧框框保持一致并且加强这些旧框框,等等。尽管声称并非如此,但让"所有支配意见向外不受干预"的倾向仍然渗透着商业电台。

关于密尔所设想的有活力的、大胆的公共的讨论伦理的剩余特点在商业电台这里也没得到很好的进展。每一种努力都被用来震惊、鼓动、恐吓、或者使公众留下深刻印象,而不是通过提供论证、解释和可靠的经验证明诉诸于它的知识界(intellect)(规则5)。电台个性经常是避开批评(规则3)和假定正确,密尔将其想象成为"......决定[a]......他人的问题,不允许他们听到对立一方可能说到的意见......的事业"(L,,28页)。而且,电台也不愿意让那些它们所指责的人用他们自己的途径保护自己。最后,对讨论者来说,这样做是非常平常的,即为了将矛头(tables)对准反对者而求助于各种技巧和谬论从而公开反对前面所提到的讨论模式的第六规则。这样,作为一个巨大的供人娱乐者的电台的角色已经开始遮蔽了它的其他作用,如作为政治与私人之间的中介的作用11和为一般的公众教育做贡献的作用。

对少数观点的压制和公共讨论的糟糕质量——它或多或少形成了商业电台的特征——使得公众在处理以下问题时很困难:如处理复杂问题,思考相关的论证,使自己摆脱自己的错误概念,形成一个"更清楚的和更鲜活的真理印象"(L,21页)并因此提高智力和富于感情。下面这一事实加重了这一状况,也即,对大多数人来说,电视是他们的唯一的信息来源,因为这非常容易理解切不需要特殊的识字技巧(skills of literacy)。这一特殊的结果(按照密尔的话说)将会构成一个比另外一种伤害更大的伤害,另外一种伤害是指那些其他意见被忽略的人所受的伤害或那些成为讨论牺牲品的人所受的伤害(参见L,37页)。如果我们将此和他的明晰的论点(少数意见"不但需要被宽容,而且需要被鼓励和支持"12(L,54页))及从第二章中抽取出的一般结论(建立一种公共讨论的标准是一个无法估价的社会目标)结合起来的话,我们就有权沿着密尔的路线推断出:某种"预防措施"是必不可少的。

如此,谁应该实施干预的问题就被提出来了。建议说密尔将会是一个媒体自我规范的支持者的说法是有吸引力的。假如公众给电视台施加压力,假如公众树起一个反对辱骂的"道德服罪的强大障碍"(strong barrier of moral conviction)的话,电台将被迫接受伦理准则并遵守它们。因此,摆脱了偏见的个人应该发出自己的声音并尽一切所能施加这种压力。1868年,密尔选择了资助查尔斯.布兰德洛夫(Charles Bradlaugh)的运动,(因为查尔斯.;布兰德洛夫属于这样一个人群:"他们自己判断政治问题,在受到广泛反对的情况下他们有勇气宣布他们自己的信念"(AU,228页),)这证明了密尔对个人积极性和责任感的强调。任何通过民主政府规范电视台的努力都将会导致政府将它的价值和信念强加于电视台的做法,将会导致新闻界的独立性陷入危险境地,这不是不可能的。

然而,对于密尔关于政府干预的限度的观点的更接近的理解,如他在《政治经济学原理》一书中所表达的,或许支持一个与此不同的解释。讨论了对自由放任原则的反对后,密尔提到:"然而,增加这一说明是必要,即政府干预实际并非总是无论如何不能超出其固有的界限"(PPE,345页)。他宣布说,当公众不能或不愿意采取行动以保护自己的利益的时候,政府应该干预并使其成为自己的事务。但是,有一个特殊的不容偏离的情形:干预不应该"增加和永存",而应该消除人们的"无能为力"。目的"应该是告诉人民通过个人的努力和自愿合作以达到伟大的目标"(PPE,346页)。

正在谈论的问题是在没有任何政府支持的情况下,公民能否保护自己免受前面所提威胁的伤害的问题。这是一个经验主义的问题,但在很多情况下,主张当公众面对电视的时候是脆弱的和无能为力的并不是牵强的。通过其他方式宣传被大众媒体谴责的思想经常导致高花费和不确定后果,否定"回答的权利"是极其有害的。同时,总的说来,有些人不能意识到造成的伤害,而另一些人则承担不起合法行动多需要的花费。在大多数国家,观众没有被充分组织起来并对电视台提出集体要求。即使他们在某个观点就某些平等条款达成协议,也没有人能向我们保证观众将会对非流行的和异议者的观点感兴趣。因此,按照公共权威发布、法律支持的规则和指导思想的形式,为了"消除人们的无能为力(PPE,345页),看来某种政府规范是必要的。准确,公正,公平报道,责任,避免欺骗和性成见,尊重隐私,答复权,公平对待少数和保护少数仅仅是一些应该被电视伦理准则加强的价值而已。与此相应,密尔将会支持以此种方式教育公众的需要以便形成对媒体的批判态度并寻求信息和娱乐的可供选择的来源。我们必须特别强调地是使人们对于消费社会的压力具有更强的抵制力。这个消费社会把这样一种事态——在其中,人们的幸福被构想为对相对一致、人为物质需要和偏好的满足——作为自己的目标。13这一强调有助于我们在这里所表达的"自力更生"。

以上评价都是关于最普通形式的政府干预的,换句话说,是最权威的一种。除此之外,密尔论证说还有另外一种不那么严格和普通的干预:

政府不发布命令且通过惩罚手段强制执行这一命令,而是通过给予劝告和传播信息(这是一种政府本来可以加以广泛利用但实际上却很少采用的方法);或者,政府允许个人自由地以自己的方式追求具有普遍利益的目标,不干预他们,但并不是把事情完全交给个人去处理,而是设立自己的机构以做同样的事情。(PPE,305页)

密尔对政府机构传播可靠信息思想的赞成使其不再反对政府资助的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建立。这些电台的任务将不是向人们传达并强加权威观点,而是提供公共性质的节目(政治的,教育的,艺术的,等等,商业电台没有兴趣播放这些节目)。这些电台的优点是:不用严重依靠私人投资,它们就可以拥有足够的活动余地以实验新鲜的和边缘性的观点,包括那些批评支持商业网络的整个经济体系的观点。14通过两种不同类型干预的结合,我们非常有效地增加了少数人和非流行观点能够被听到的机会,并且提高了公共讨论的质量。15

密尔在这些情形中的遗留观点与当代自由主义者对"消除控制"(deregulation)的着迷处于完全相反的立场。就我们决心以一种不同的且较少传统的精神探讨自由表达而言,看来密尔对于维护它的大量讨论仍然可以作为新见识的一个来源。

 

这篇文章曾经在2000年8月14-18日在挪威伯根(Bergen)大学举行的第7次ISSEI会议上发表过。我非常感谢威廉姆·史威特(William Sweet),康斯坦特诺斯·帕帕吉奥格斯(Konstantinos Papageorgiou),和本刊一位匿名评论员对本文所提出的有价值的建议。


注释:

1 密尔作品缩写的原文:
AU=《自传》(Autobiography),约翰M.罗伯森(John M. Robson)编且写了引言。(Harmondsworth, England: Penguin, 1989)。
CRG=《论代议制政府》(Considerations on 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载于《论自由和其他论文集》(On Liberty and Other Essays),约翰·格雷(John Gray)编并写了引言。(Oxfort:Oxfort University Press,1991)
PPE=《政治经济学原理及其在社会哲学上的一些应用》(Principles of Political Economy with Some of theirs Applications to Social Philosophy) 第4、5卷,多纳德·维科编并写了引言。(Harmondsworth,England:Penguin,1985年)
L=《论自由》,收入《论自由和其他论文集》,约翰·格雷编(Oxfort:Oxfort University Press,1991年)
SA=《时代精神》(The Spirit of the Age),收入《时代精神、论自由、妇女的服从:文稿评论》(The Spirit of Age, On liberty, The Subject of Women: Texts——Commentaries),阿伦·赖恩(Alan Ryan)选编(New York:Norton,1997年)

2 对一个似乎有理的普遍言论自由理论会在"论表达自由的权利的一个哲学辩护"(Remarks on a Pilosophical Defence of the Right to Freedom of Expression)(载于《权利》(Rights)R.马丁和G.斯皮人格编 ARSP Beiheft 67 (Stutgart:Steiner,1997年,第168-76页))中遇到的一般状况,我已经做了详尽地阐述。

3 比如,即使那些反对"憎恶言论"(hate speech)规则的人也不会援引由某种有民族歧视的言语表达的真理。

4 在密尔的另外一些尽管较少得到阐述但同样重要的作品中,除了关于思想和讨论自由的认识论原理外,还有一些证明应该被我们注意到。在这里,两种自由都被视为自我发展的手段。密尔告诉我们说,它们都属于"人类自由的恰当领域",并且,他认为它们对于提高"人类的精神福利"是必不可少的(L第16页和59页)。通过宣称它们不仅能使"伟大的思想家"而且能使"一般人达到他们所能够达到的精神境界"(L第39页),密尔还坚持主张自由的广泛性。而且,他也不忘赞扬讨论自由的政治重要性,"因此,不只是个人,而是整个公众——在某种程度上——都成了政府的参与者,教育和由此派生的精神训练的分享者"(CRG第286页)

5"论消除错误的讨论倾向"(On the tendency of discussion to correct error) 见SA第8-9页。

6 参看,比如,格瑞斯(Grice)的简单的、一般的对话规则或阿里克斯(Alexy)的颇复杂的且专门的争论规则与实际讨论的形式,它们大量利用了哈贝马斯、阿皮尔(Apel)、海尔(Hare)和其他几位当代有影响的人物的成果。由这两位作者提出的一些建议(如"不要说你缺少足够的证据"(格瑞斯)或"任何人或许都能使得任何声明是哟疑问的"(阿里克斯)),与密尔关于讨论伦理的精神是一致的。然而,就我所知,他们都不承认这样一种必要性,即关注不利观点和非流行观点的表达时采用"逆向歧视(reverse discrimination)政策。见保罗·格瑞斯的"逻辑与对话"(Logic and Conversation),重版于他的《言语方法研究》(Studies in the Way of Words)。罗伯特·阿里克斯的"实用演说理论"(A Theory of Practical Discourse),《爱说话的伦理争论》(The Communitative Ethical Controversy),塞拉·本哈比伯(Seyla Benhabib)和弗来德·多勒米尔(Fred Dallmayr)编。(Cambridge:MIT Press,1991年)

7 在这部分为其辩护的见解与J.P.代(J.P.Day)在"密尔论自由表达思想的道德权利"(Mill on the Moral Right to Free Expression ofThought)(《社会哲学》(Journal of Social Pilosophy)第29期(1988年)第41-45页)一文中所表达的解释相对立。代主张,密尔(受浪漫主义运动的启发)把说者(Speakers)与作者(Writers)看作是自言自语者"他们永远不会被他们的听众听到,但却经常无意中被听到。"(第41页)这解释了我们拥有一种自由表达的绝对权利的论点(代认为这一论点是密尔的发明)。然而,实际对话背景的大量参考甚至仅只第二章的题目也阻止我们做出此种假定。至于密尔所宣称的自由表达的不可消除的权利,我认为它不能从对一个"关于实践的或思辩的,道德的或神学的等等一切题目上的意见和情操的绝对自由"的赞成中推断出来。(L 第16页)单纯地表达意见和情操的自由是一回事(它们明晰的主观特性不会被听众注意就能通过),允许欺骗人民或采取暴力则又是另一回事。在第二种情况中,说话者表达了他们的绝对必然的清晰的目标——把错误信念强加于人,使人们做某种在第一种情况中绝不会发生的事情。当然,在注意到密尔并没有给我们提供出一个关于并不值得保护的各种表达的系统解释方面,代是正确的。但是,这却使我更加确信自己的假设:密尔并不希望提出一个充分发展的自由言论理论。

8 本杰明.康斯坦特(Benjamin Constant),《政治信件》(political writings),卞卡玛瑞.冯坦娜(Biancamaria Fontana)翻译编辑,(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9年),第295—302页。

9 弗来德 R.伯格(Fred R.Berger在他的文章"密尔和自由表达的权利"(Mill and the Right of Free Expression)(重印于《自由、权利和色情文学:弗来德 R.伯格文集》(Freedom,Rights,and Pornography:A Collection of Papers by Fred R. Berger )布鲁斯·卢塞尔编(Dordrecht:Kluwer,1991年))中得出了一个相似的结论。然而,我的论证沿着一条不同的路线前进,并且,我试图从密尔的原文中得到更多的东西。

10 参见密尔在自传中对作为一名新闻工作者的不利条件的评论。(AU,第79页)

11 值得注意地是,这是密尔归于印刷业的角色。"即时固定地收到报纸和期刊使得他(那个政治作者)熟悉甚至最当前的政策,使得他能够比个人与个人之间接触获得更多关于意见的状况与进步的正确观点。"(AU,第195页)

12 密尔自由言论哲学的这一方面在吉尔·高顿(Jill Gordon)的"约翰·斯图亚特·密尔和‘思想市场'"(John Stuart Milland the ‘Marketplace of Ideas')一文中得到了突显。《社会理论与实践》(Social Theory and Practice)第23期(1997年)第235-49页

13 基于道德原因,密尔并不赞成自由市场的所有后果。同上。

14 就一般的反对(纳税者应为他们不赞成的表达形式筹措资金)而言,我们可以得出,即使不把这种政策下面的道德理由当回事,以下情况也是不可能的。即,当代政府获得哪怕是大部分热情的支持者(他们赞成政府所花的每一分纳税者的钱)也是不可能的。要求这样一种详细的同意将使民主政府变得不可行。

15还存在着另外一个赞成政府的证据,"这个政府(用哈姆伯尔兹(Humboldt)的话说)比作为对它的公民(Wilhelm von Humdoldt, The Limits of State Action ed.J.W.buzzow[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69年])的安全和反对外敌的保护的必要性更进一步。"这一证据可以在CRG中找到。密尔声称,政治机构应该"提高公众的一般精神发展,包括在智力、美德和实际行为与结果方面的发展"(CRG 第229页)。因此,密尔式政府应该在广泛理解人民利益(它将使很多当代的自由主义者警觉)概念基础上处理它的事务。然而,正如多纳尔(Donner)已经论证过的,密尔的观点是:政府只应该保护有利于个人发展的恰当状况,在某种限度内,不控制它所采取的形式。见汶笛·多纳尔(Wendy Donner)的"自由自我:约翰·斯图亚特·密尔的道德与政治哲学"(Liberal Self:John Stuart Mill's moral and political philosophy)(Ithaca: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91年),第125-31页。

注:本文摘自《社会哲学》第33卷第4期,2002年冬季,第606-613页。2002年布莱克威尔出版有限公司。(JOURNAL of SOCIAL PHILOSOPHY, VOL.33 NO.4,Winter 2002,606-613. ?2002 Blackwell Publishing ,Inc。)

文章来源:中国学术城转自思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