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29日

英美法证据展示制度评介

作者:黄京平 王兆峰 赵坤辉

证据展示(Discovery或Disclosure )又常被译为证据开示或证据公开等。作为一种制度,证据展示最早发端于英美法国家。其运作机理是:在辩方提出合理申请的情况下,法庭可以要求控方在审判前允许辩护方查阅或得到其掌握的证据材料;同时,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法庭也可以要求辩方将其准备在审判中提出的证据材料向指控方予以公开。


构成

1.证据展示的责任

所谓"展示责任",是指诉讼双方依法承担的向对方展示证据的义务。在英国,长期以来证据展示责任几乎都是单方面的,即强调控诉一方向辩方展示证据。1996年制定的《刑事诉讼与侦查法》增加了辩方向控方展示证据的义务,而且还对辩方违反展示义务应承担的不利后果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样,英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展示责任就由单方转变为双方,并以立法形式确定下来。

2.证据展示的范围

在英国,除了法定的例外情况,原则上检控方应向辩方开示其所掌握的全部证据信息。这些证据信息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是将在法庭上用以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据。另一部分则是检控方不准备在法庭中使用的证据,这些证据通常是一些可能会削弱控方而有利于辩方的证据。

相对于检控方的展示,辩方的展示范围要小得多。他们需要开示的只是关于被告人案件的性质方面的信息。那些关于案件性质的信息通常载明在辩护陈述中(也有译作抗辩声明)。在辩护陈述中记载着本方与检控方争议的焦点和本方的辩护要点及理由。辩护陈述的具体内容包括:辩护方提出辩护的一般性质;辩护方与检控方发生分歧的事项;辩护方与检控方发生分歧的理由。如果辩护方把不在犯罪现场作为辩护理由,它必须把支持这一辩护的证据细节,如证明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的证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可用来发现姓名或地址不明的这种证人的信息,载明在辩护陈述之中。

3.证据展示的程序

在英国,证据展示主要是通过集中展示进行的,集中展示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初次展示;第二个阶段是二次展示,如前所述,初次展示阶段展示的主要是检控方不准备在庭审中使用的证据材料。英国的警察机构设有专门的证据展示官,其职能就是把可能准备用做控诉证据的材料制成卷宗,连同不准备用做指控证据材料的目录一并移送检察官,在检控方完成证据初次展示以后,辩护方应向检控方展示其证据。即将辩护方的辩护陈述提交给检察官。检察官在对辩护陈述审阅后,将其交给证据展示官,证据展示官在对辩护陈述阅览分析的基础上,对其所保存的证据材料进行检查,以决定提请检察官注意哪些材料应在第二次展示中使用。需要强调的是,检控方的二次展示,是以辩方的展示辩护陈述为前提的。辩方若不履行该展示义务,依法将丧失要求控方二次展示的机会。此外,无论在初次展示还是二次展示中,控方都有可能以某项"公共利益豁免"为由对某份证据材料拒绝展示。而这份证据材料是否关乎"公共利益"控辩双方看法未必一致,如果辩方不同意控方意见,它有权请求法院发布命令要求控方向辩方展示该争议证据。倘若法院认为辩方请求合理,则会向控方发布展示证据的命令,控方必须遵守该项命令。

4.违反证据展示义务的法律后果

在英国,对于控方违反证据展示义务的后果,法律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法院判例却确立了一些规则,比如对于控方无故拒绝向辩方展示的证据,法院可以采用证据排除手段使该证据失去证明效力。在有的判例中,对于控方以"公共利益豁免"原则为由拒绝展示某份证据的行为,法院有权对其理由进行审查,如果控方拒绝提交审查,该案件将被撤销。就辩方而言,其承担的展示义务虽比控方少得多,但对其违反展示义务的法律制裁并不轻缓。辩方如果在控方履行初次展示义务后,不履行展示辩方陈述的义务,它将丧失要求控方二次展示的权利,从而受到程序性制裁,而且,法院、陪审团还会因此作出对被告人不利的推论。

特点及评析

从上所述不难看出,尽管英美法各国在证据展示的具体运作上有所差异,但也具有如下共同特点:

1.在证据展示责任(义务)上,立法和判例都坚持控辩双方实质而非形式上的平等。具体体现在控方要负担比辩方大得多的展示义务。这是因为,相对于辩方而言,控方不仅拥有各种强制侦查的特权,在美国甚至还有动用大陪审团强大的传唤权,而且还拥有一支装备先进、受到过专门侦查训练的队伍——警察。而辩方则没有如此的幸运,它不仅处于受到追诉的诉讼地位,它也没有控方那样的特权和调查手段,更为糟糕的是,在调查取证时常常因证人拒绝配合而一无所获。正是由于控方在获取证据时拥有的这诸多优势以及控辩双方取证能力的制度性失衡,使得在证据展示中,必须通过扩大控方展示责任来达到实质上的平等,惟有如此,当事人主义的对抗制才能在真正公平的起跑线上展开。

2.从证据展示的时间看。英国和美国都是在起诉前就开始展示证据。为什么要将证据展示安排在起诉前呢?我们认为,至少有以下原因:(1)提高起诉质量。在展示证据以前,控方意欲提起公诉, 依凭的往往只是己方的证据和判断,控方的意见一定程度上就带有片面性。通过对辩方证据或意见的审阅、听取,控方对己方证据将会重新审查判断,并得出更为客观的结论。在具有预审程序的国家,预审中的证据展示还可为法官是否接受提供判断依据。对于不合理的控诉案件,法官有权将其排除到审判程序以外。从而提高起诉质量,并阻止不合理起诉进入审判程序,避免浪费司法资源。(2)有利于辩诉交易的进行。显然, 在辩诉交易中,控辩双方要想达成交易,就要了解对方的证据底牌,以调整、确定自己的诉讼方略。如果双方都拒绝展示证据,那么对案件和证据的认识就只能是"盲人摸象",在此基础上各执一词的讨价还价很难想象会有什么成果。可见,诉前证据展示,是辩诉交易顺利进行的制度前提。

3.在证据展示中,法官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法官在证据展示中的重要性首先集中体现在其对证据展示争议的裁决权上。无论在英美还是日本,立法和判例都承认,如果控辩双方就某份证据是否应当展示发生争议或者一方拒绝展示某份证据,那么,法官有权对争议进行司法审查并独立作出判断。如果法官认为任何一方拒绝展示证据的理由不能成立,它有权依法发布要求该方展示证据的命令,接到命令的一方必须遵照执行。其次,在设有预审或审前程序的国家,法官还有权对证据展示的过程进行监督。通常的做法是,在法官的主持下,控辩双方进行证据展示。法官对证据展示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随时作出裁断和指示。最后法官对于违反证据展示义务的任何一方还保有制裁的权力,包括对违反义务方的证据予以排除,甚至对违法者定罪判刑。


本文原载于《检察日报》200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