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29日

从多尔夫妇案看美国判例法的变迁

作者:何家弘

来自:中国民商法律网



最近,美国联邦第九巡回区上诉法院在前中央情报局间谍约翰和简·多尔夫妇诉中央情报局一案中作出裁定,准许两名原告将官司打下去。由于在美国内战期间,联邦最高法院曾在"托藤诉合众国政府"一案中确立了一个原则,即如果法院认为其审判可能会不可避免地导致国家机密的泄露,那就不能审理该案件,所以该案引发了人们关于判例法的讨论。一时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美国法律体系的基础是普通法,而普通法的基本形式是判例法,其基本原则是"遵从前例",即法官在审判中应该遵守以前同类案件中法官判决所确立的规则。从表面上看,普通法似乎就是由许多判例组成的法律体系。然而这种理解并不准确,因为普通法实际上是由一代代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发现"并通过判决重复表述出来的法律规则的组合。普通法要与社会同步发展,就必须灵活地对待"遵从前例"原则。其实,"遵从前例"并不等于对单个判例的盲目服从,而是要求法官努力在一系列判例中找出一般性法律规则,以及理解和适用这些规则的最佳途径。普通法固然要求法官忠实于以前的判例,但这并不等于说法官在审判中必须机械地遵守前面的某一个判例,因为单个判例不一定能代表普通法在处理某个问题上的原则和精神。这有两


方面的原因:


首先,判例中的法律观点并不总是统一和明确的。一般来说,判例都是具有上诉审职能的法院确立的,而每一起上诉案件都是由多名法官共同审理的。虽然在法院判决中有"法院判决意见",即多数派法官的意见,但同时还有异议和附议。附议者虽赞成多数派法官的结论,但是有不同的推论或理由。即使全体法官都同意"法院判决意见",不同法官对问题的解释或推理也会有所不同。


其次,判例中的法律观点总是与法律所要适用的案件事实相联系的。普通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法院不能作出抽象的一般适用性判决意见,只能就具体争议事实作出裁决,因此任何判决都以所认定的案件事实为基础。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案件事实是各不相同的。由于上诉法院的判决书一般都比较长,而且里面往往包含各种不同的观点和争论,所以对判决意见的理解和解释就变成了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


因此,单个判例不应被视为绝对不变的法律实体;一个个判例应该被视为不断接近法院解决特定法律问题之规则的过程。从长远观点来看,个案的判决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法院在一系列相似案件判决中适用的规则。如果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对先前的判例毫不尊重,"遵从前例"原则也就没有意义了,但是死板地"遵从前例",也会限制普通法的发展。必要时,法官甚至可以推翻先前的判例,而这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并非罕见。总之,普通法要在发展变化的过程中实现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就必须不断地完善自身。正如18世纪英国著名法官曼斯菲尔德勋爵所指出的,"普通法通过一个个案件净化自身。"换言之,普通法的规则就是在一系列判例中演进和发展起来的,这是法官对法的精神和规律的不断发现的过程。由此可见,多


尔夫妇一案很有可能成为美国判例法中的一个新的判例。


文章来源于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