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31日

香港高等法院判决:出售淫秽光碟的刑责

HCMA793/2005


香港特别行政区
高等法院原讼法庭
刑事上诉司法管辖权
减刑上诉
案件编号 :裁判法院上诉案件2005年第793号
(原九龙城裁判法院2005年第5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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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

被告人 丁树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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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暂委法官张慧玲
聆讯日期:2005年12月6日
裁决日期:2005年12月6日

判 案 书

背景

1. 上诉人认罪后被裁判官裁定一项「管有淫亵物品以供发布」罪罪名成立,违反香港法例第390 章《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第21(1)(b) 条,被判监禁12 个月。上诉人就刑期不服上诉,要求减刑。


案情

2. 案情显示案发当晚近午夜时份,警方的便衣探员在巡逻期间,于庙街见到上诉人打理一临时小贩摊档,上面摆放了一些淫亵光盘,于是现身将之拘捕。在警诫下,上诉人承认受雇于上址贩卖光盘。警方在现场搜得总共65 只影像光盘,其内容皆为男女性交、口交等场面,并可清楚见到男女性器官。

判刑理由

3. 裁判官的判刑理由如下 :
「 此等控罪,上诉庭已有多次判刑指引:要是一涉及的袛是一般淫亵程度,量刑起点约在12 个月左右。
本案涉及的光盘不多,其内容亦无涉及变态行为,故一般来说,量刑起点应在12 个月以下。
此等勾当,在香港、尤其是尖沙咀旺角一带简直禁之不尽,而庙街一带更可说是黑点,每星期都有好几宗检控。
被告45 岁,但有27 次犯事纪录,其中7 次与本案相类,为此他曾多次被判入狱由3至8 个月不等。本席认为被告屡犯同一控罪这点,可见过往的判刑,对他并无阻吓,亦令是次犯事更形严重。是故本席特别采纳一个较高的量刑起点18 个月监禁。由于被告认罪而下调至12 个月。本席亦考虑过被告代表律师陈情,认为当中并无特别理由可以令本席再酌情减刑,因此下令被告就此案入狱12 个月。」


上诉理由

4. 上诉人代表律陈嘉信大律师指原审裁判官因上诉人过去的犯罪纪录而将量刑起点提高超过50%是犯了原则上的错误及/或是明显过重。他引用以下案例支持其论点 :
(1) HKSAR v. Chan Man Lung [2004] 2 HKLRD 48;
(2) HKSAR v. Tang Wing Cheung, CACC146/2002;
(3) HKSAR v. Lam Kwai Wa, HCMA1078/2002;
(4) 香港特别行政区诉李卓辉,HCMA 1238/2002及
(5) HKSAR v. Au Kwok Chai, CACC255/2005。


他引用的案例的增幅是由7%至25%。

答辩人回应

5. 答辩人代表陈淑仪高级政府律师在书面陈词中,指裁判官的判刑并无任何不当之处。

6. 陈律师曾指上诉人在出狱不久即干犯此罪行,其后陈律师接纳她是弄错了。事实上,上诉人在出狱后差不多一年才干犯本案。

7. 陈律师在书面陈词中亦指在HKSAR v. Cheng Sun,HCMA613/2005及HKSAR v. Lee Chi Keng, HCMA514/2004两案中,同类案件均以18 个月为量刑起点,而上诉庭均认为恰当。她指本案上诉人案情和性质类似,裁判官用18 个月作为量刑起点实属正确。在聆讯时,陈律师接纳该两案例的案情与本案不大相同。

裁定

8. 在Chan Man Lung一案,上诉庭指一般而言,管有及发布淫亵及不雅物品,须判处实时监禁。在缺乏特殊的减刑因素下,适当的量刑基准为监禁9至12 个月。
9. 该案涉及「流动档位」,共有98 只淫亵光盘。被告人共有46 次「案底」,其中一次相若。上诉庭认为裁判官采纳的18 个月量刑起点明显过重,考虑了被告人是「积犯」,上诉庭认为该量刑起点应为12 个月。

10. 本案与上述Chan Man Lung案情相若。上诉人在「临时档位」管有淫亵光盘;但数量较上述案例为低 (65 只)。

11. 答辩人引用的案例Cheng Sun,被告人在一店铺内将淫亵光盘售予卧底警员,其后在店内找到2,290 只淫亵光盘。被告人有44 次「案底」,其中8 次罪行相同。上诉庭不干预18 个月量刑起点。

12. 在李枝强一案中,被告人在店铺内向他人出售淫亵光盘,检取的光盘合共1,884 只 (1,525 VCD及359 DVD)。被告人有31 次「案底」,两 次雷同。上诉庭认为裁判官采纳18 个月量刑起点是正确的。

13. 明显本案案情与上述Cheng Sun及李枝强不甚相同。

14. 裁判官明言以上诉人的案情,量刑起点应低于12 个月。裁判官并无明确指出究竟他认为应低于12 个月若干,9 个月?10 个月?11 个月?先以9 个月而言,18 个月的量刑起点是100%的加幅;以10或11 个月而言,18 个月亦明显是超乎50%的加幅。本席认为裁判官以超乎50%的幅度调高量刑起点,是犯了原则上的错误,刑期亦过份严苛。

15. 上诉人的案情与Chan Man Lung相若。本席认为若以案情而言,恰当的量刑起点是10 个月。上诉人是屡罚屡犯的「积犯」,确令案情更为严重,而须将量刑起点调高。本席认为恰当的量刑起点应为12 个月(加幅20%)。上诉人坦白认罪,可得1/3减刑。故此,刑期应为8 个月。

16. 基于上述理由,本席下令上诉得直,12 个月监禁刑期撤销,改判8 个月监禁。






(张慧玲)
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暂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高级政府律师陈淑仪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

辩方:由法律援助署转聘陈嘉信大律师代表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