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与衡平法的竞争
作者:秋风
来自;思想评论
英国的确是个很奇怪的国家,历史上相当时期内,普通法和衡平法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同时存在,彼此竞争。这当然是事出有因。说起来,普通法可谓源远流长,在打败了教会法庭、领主法庭、郡法庭等地方法庭之后,到14世纪,作为王室的主要司法机构牢固地建立了起来,并形成了大量的规则。
固守规则就会僵化而笨拙。普通法的一项根本原则是:没有令状,就没有救济,在普通法院起诉必须首先获得令状。而当时令状的种类十分有限,只有十几种,结果,许多争议根本不能起诉。许多人有冤无处申。
普通法的另一个问题是诉讼程式和规则日益僵化。普通法天生地具有保守性,固守严格的诉讼形式、程序和规则,比如,当事人即使获得了令状,但如果申请的令状与其诉讼内容不符,诉讼就必定被驳回。
还有一个问题,普通法的救济方式只有损害赔偿,就民事案件来说,所能提供的救济主要局限于给予损害赔偿和恢复对土地和动产的占有。如果当事人的诉讼标的物难以用金钱计算价值,就得不到救济。
于是,许多当事人开始向作为正义之源的国王寻求正义,因为国王如果要维持国内的和平,则他就有不可推卸责任的责任、也有充足的权力接受和处理臣民的请愿并最终实现正义。当然,国王自己不可能亲自受理每个案件,他指定一位枢密院成员为大法官,大法官审理案件的法庭,就被称为大法官法院 (Court of Chancery),他在这个法院中所创造和遵守的法律,就是衡平法。
因此,衡平法为了弥补普通法的不足而出现的,是为了比普通法更为直接而迅速地实现正义,所以,其程式更加灵活。大法官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大法官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及采取何种救济手段,只有他根据自己的良心认为是公正的。衡平法的格言是:不允许有错误存在而没有救济;而良心就是填补审理案件时规则不足的最终依据。因此,不难理解,在很长时间中,大法官是由教士充任的。直到今天,大法官仍有一定的教会特权,时至今日,他仍是英国唯一一个对任职者有宗教限制的职位:天主教徒无缘此职。
由于大法官法院突破普通法的僵硬规则、审理费用较低、效率较高,那些在普通法法院得不到救济的当事人来说,也得到了正义,因而,15~16世纪期间,衡平法体系获得了引人注目的发展。
普通法法院再次面临强有力的竞争对手。本来,大法官法院只是对普通法法院的一个补充,但现在,它竟然不断地扩大自己的司法管辖范围,到17世纪,普通法法官发起反击,议会也支持普通法法院,因为,议会中的大多数成员都曾经担任普通法的律师或法官。
领导普通法法律家们进行绝地大反击的,是伟大的普通法法律家、当时担任最为重要的普通法法院——王家高等民事法院首席大法官的爱德华·库克爵士(1552年-1632年)。他提出的论点是,大法官法院是欧洲大陆专制主义的拥护者。确实,大法官在很大程度上隶属于国王,而当时的国王正在竭力扩大自己的王权,其中包括获得对部分案件的直接审判权,珍惜"英国人的自由"的库克,对此极为警惕。
当然,在法律规则方面,普通法法律家也与衡平法存在冲突。比如,库克就反对衡平法中的不动产限嗣继承(entail)。他认为,试图在家庭财产的分配问题上约束未来几代人,是对自由的一种侵犯。而后来,当美国人开始寻求独立的时候,各个州陆续除非了限嗣继承法。
种种因素,使库克与大法官发生直接冲突。他拒绝受理来自大法官法院的上诉,更让大法官恼怒的是,他开始发出提取案卷令状,中止大法官的案件,将其转移到自己的高等民事法院。大法官确实极为愤怒,而他是国王的宠臣,于是,在他的鼓动下,国王免去库克的大法官职务。不过,库克已经成就了一番伟业:他撰写了两部普通法巨著,他恢复了普通法的生机,他论证了,普通法是"英国人的自由"的基础。
经过这一番较量及此后的英国革命,普通法获得了新的生命力和声誉,大法官法院被迫退让,同意不再审理任何在普通法中有适当救济办法(诸如损害赔偿)的案件。普通法进入繁荣时期。当然。大法官法院也并没有消失。大法官法院所适用的衡平法,也逐渐被普通法法律家认可。
这两种法律在司法市场上获得了一个新的均衡,它们同时为"英国人的自由"提供保护。英国臣民可以在两种法律之间进行选择,同一个案件,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案情,选择普通法诉讼或衡平法诉讼。也正是在这之后,英国进入自由市场和自由政制的黄金时代。这也许不是偶然的。一个竞争的法律体系能够更好地保障人民的自由和福利。
然而,根据一种自称"科学"的法律理论,1873年,在激进人士主导下,英国国会通过了《司法组织法》,取消了各自独立、彼此竞争的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法院,组成了统一的法院体系,理由是互相独立的法院开支浩大、不能提供一致的正义。不过,目前,衡平法法院在英联邦的某些地区和美国的一些州仍然作为一个独立的审判系统保留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