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29日

中国的疆域

清朝大致分为:
1、行省。如内地十八行省。
2、将军辖区。如伊犁将军、乌里亚苏台将军、盛京将军、吉林将军辖区。
3、大臣辖区。如驻藏大臣。
    
区别某地是否为中国疆域的标准:
    
1、是否该地有国号?越南、朝鲜均有国号,中国皇帝也加以承认,因此,该等地域属于其它国家,不属于中国疆域。在中央朝贡体系下,中国皇帝和其它国家之间,并无强烈的隶属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大致是:属国和中国进行贸易,这是主要的利益所在,其次,可能涉及安全保护。这种关系,类似美国和它的盟国之间的关系,只不过中国取得一种优越地位。
    
2、是否直接奉行中国皇帝颁布的法令?在满清统治期间,蒙藏各地并不奉行《大清例律》,而是另有番法,也就是当地的习惯法。如果考虑到中国皇帝对该地已经通行的习惯法只是加以承认,可以看出,内地通行的法令并不在蒙藏西域等地实施。
    
3、谁是人民官吏的效忠对象?中国内地人民官吏的效忠对象,是中国皇帝陛下。蒙藏新疆各地,恐怕并非如此。蒙古各部均有王公,藏地有噶厦政府,新疆有土王,当地人民的效忠对象恐怕并非中国皇帝本人。
    
仅就明、清观之,在中央朝贡体制内,中国皇帝治下,各地分为大约两种情况:
1、行省。内地十八行省。这是中国版图,即中国本部。
2、高度自治区域。如蒙、藏、西域、满洲。
    
严格意义上,蒙藏西域应当不算做中国本部,由于这些地方没有自称国家,所以将其当成国家,也不合适,但是,考虑到当地政府的产生,要么是世代继承,要么是自己产生,中国皇帝最后的承认,只是例行公事,又没有中国皇帝委派/委任/任命的官吏直接实施统治,所以将这些地方当作中国本土,也不合适。类似的地方,还有云贵川桂大量的土司管辖区域,这些地方,也不算做中国本土。
    
如果说中国本土十八行省是直接效忠于中国皇帝,土地人民都属于皇帝的私产,皇帝的法令直接奉行其地,那么相比较之下,蒙藏西域满洲各地,还是有所区别的。说是皇帝的殖民地吧,这些地方通常禁止汉人移民,目的也不是移民垦殖。说是国家吧,早就没有国号。这些土地,似乎也不算皇帝的私产。只能算作“高度自治区域”,要是以现代眼光来看,这些地方应当是晚近才并入中国本土。
    
针对“地域中国论”和“血统中国论”,我的看法是有效统治论。

只有:
1、中国皇帝的法令直接实施于该地;
2、该地的官吏直接由中国皇帝委派/委任/任命,而非是承认,并且他们仅对中国皇帝负责;
3、该地的人民官吏的最终效忠对象是中国皇帝;
4、该地并不自称为一个国家;
5、以上事实持续存在,并超过一定时间,如十年以上。
    
全部同时符合这些条件,才是中国领土。否则,可能处于待定状态。蒙藏满洲西域属于特别区域,不算独立国家,和中国本土的法律地位也不同,类比一下,如英王和印度的关系一样。主观的领土宣称,是另一回事/另一个复杂问题,涉及领土争议的法律问题,在此不论。

此国非彼国。汉时还有封国,算是国中之国,但不算作独立国家,以后就没有了,唐的不是,唐虽然有“国公”之封,但是好像是食邑/采邑,被册封者对于封地好像没有什么权利,像“英国公”的封号,连对应地理区域都没有(何地古称“英国”)。朝鲜、越南,中国的皇帝一直承认为独立国家的,双方的关系,是国与国的关系,汉朝中央政府与封国之间的关系,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类似于美国的联邦制。
  
控制范围之内,是否就是疆域之内?这是争议的核心所在。我激烈地反对简单把控制区域等同于疆域,我认为,一定要有稳定、持续的统治,也就是有效统治,简单地曾经占领,不能说明什么,唐对西域诸国的都护(在此用作动词,军事保护),是军事监督与军事保护性质,类似于今天老美在外国驻军性质。没有长期(10年也许就够了)的统治,我看说不过去。
  
中央法令。这个标准,我很重视,这个也很复杂,过去中国朝廷强调奉正朔,其实这只是面子上的,外国来使递交国书时,上面写一些而已。反倒是法令是个明确标准。
  
效忠对象。这个标准,主要是查看被统治的人民和中国皇帝之间有无关系,如果这片土地上的人民不必效忠于中国皇帝,只是效忠于自己的首领,那么,实际上,是这片土地的首领和中国皇帝之间有隶属/效忠/服从的关系,不能推导出这片土地就是中国的。比如,朝鲜国王对中国皇帝说:年年来朝,岁岁上贡。这是在中国与朝鲜之间建立权利义务,朝鲜国王不这么做,中国最多发兵讨伐,然后另立新君,班师回朝,所以尽管朝鲜臣服于中国,但仍然是国与国的关系。至于蒙古各部和中国之间,更是特殊。
  
满清时候,用联邦制来看,中国本土、满洲、西域新疆应该是作为三个行政主体直接受皇帝管辖,属于皇帝的私产。满洲是他自己本来领有的,中国本土是新征服的,西域新疆是最后征服的。蒙元是其同盟者(蒙八旗),皇帝和他们的关系,应当是兄弟性质的。如长期以来皇室与蒙族通婚,封汗,禁止汉人进入蒙地,等等。乌里亚苏台将军对蒙古也是护卫、监督为主,所以皇帝是不直接统治蒙地的。这更接近于邦联。所以,你往宽里说,就是中国一部分,严格一点,就算不上。主要看中央政府和他们交换利益的大小。所以,这是个联盟性质,不属于征服和被征服性质。西藏更是尊贵的客人,但是,西藏与内地毕竟也有太多利益,所以乾隆时候双方互有需求,就算做成了交易,朝廷对藏地的控制,还不如蒙地。西域新疆比之二者,地位差些,但也类似。满清时的蒙藏满洲和汉朝时的封国相比,后者由国家之名,而无国家之实,前者,如蒙古、西藏,由国家之实,而无国家之名。
  
晚至清末,中国的疆域,严格讲,就是这样:皇帝直接统治的:中国本土、满洲、西域新疆这三块,加上联盟/邦联性质的:西藏、蒙古。如果革命党是推翻了满清,那么西藏、蒙古完全有独立的权利,因为他们的契约是和满洲皇帝缔约的,不是和革命党。所以,革命党本来没有权利承受着两块地方,一点权利都没有。
  
但偏偏袁世凯说服清帝退位,南方的革命,变成了清朝的中央政府和在野的、造反者——革命党之间达成契约,以优待清室等一系列条件,换来清帝退位,革命党人 /民国政府至此全面承受了清朝皇帝对满洲、新疆、西藏、蒙古的权利义务。但并非如此,满洲、新疆、西藏、蒙古就自然成为民国的一部分。因为,权利/权力可以转移,义务却不能转移,皇帝陛下对满洲、蒙古、西藏、新疆的义务,转由民国政府履行,并非蒙藏各部就有义务接受。最后一道手续,仍然是这些地区对中央政府统治的明确认可。
  
由于新疆、满洲(东北)大量汉人的移民进入,这两个地区对中央政府统治的认可是没有问题的。蒙古有过动摇,一度试图独立,最后内蒙古几个汗王还是觉得和内地牵连紧密,不宜独立,也留在/加入民国,西藏对国民政府的态度,我想不起来了,但是1955年西藏地方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之间的协定,可以看作西藏加入中国的法律文件。
  
从地理意义上讲,中国这个范畴大于中原,但不包括:西藏、蒙古、新疆,原先也不包括满洲(东北,现在包括了)。通常大家把地理意义上的中国和政治(法律)意义上的中国混为一谈,这是不对的。中国本土/ 本部,仅仅指内地这些行省。就满清而言,西藏、满洲、蒙古、新疆、中国本土是作为五个行政区划受皇帝统治的,联系他们的唯一纽带,是满清皇帝,而他们组成的国家,如果一定要说的话,是“大清国”,不是“中国”。
  
“大清国”是一个具有联邦/邦联性质的实体,中国本土、满洲、新疆、蒙古、西藏这五个部分,是它的组成部分。用王朝、正朔观念看,它是明朝以后的一个朝代,明朝的继承者;在中央朝贡体制内,它是天下的核心,是世界霸主,是当时东亚/亚洲的秩序维护者;用现代国家和政府观念来看,是中华民国合法继承了大清帝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民国之间没有继承关系)
  
为什么石敬瑭割让燕云十六州,至今被骂?因为一般认为燕云十六州是汉地。为什么明朝的统治仅及嘉峪关,却普遍不认为皇帝有收复西域的义务,也无此行动/计划?实际上,中国=汉地,地理意义上的中国,有其严格的定义,主要指汉地,汉族的传统居住区。
  
现在的内地,和现在的新疆、西藏、蒙古之间,依然是联盟关系。凭什么汉族就该统治藏族?凭什么汉族就该统治蒙族?凭什么汉族就该统治维族哈族?民族自决是一个基本原则。唯一的解释,就是这几块地方,和内地仍然是联盟关系,这几个民族,和汉族仍然是联盟关系。这以清朝仍有类似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