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29日

寻找普通法的精神

作者:秋风

来自:南方周末2004,1,8



2003年1月9日,《南方周末》头版发表了一篇报道:《被遗忘30年的法律精英》,这里所说的法律精英是指20世纪上半叶曾任教于东吴法学院的一批精通英美法的法学家。记者在题记中说:"一群老知识分子的坎坷命运足以让我们警惕:有些忽略,会让整个社会付出代价。"

这群老知识分子的命运,其实早就注定了。晚清宪政改革的时候,当政者出于权宜的考虑,粗率地选择了模仿从日本转手而来的大陆法系。50年代中期的变革,又引入一种最恶劣的法律体系:被粗鄙化的实证主义法律体系。在这样的背景下,以发现、确认、维系"英国人的自由"——美洲殖民地当年独立的时候所要求者亦不过就是这"英国人的自由"——为依归的普通法,当然是与之完全对立的,有关普通法之思想、学术,当然会被刻意地摧毁。

今天,我们有了无数立法。然而,当中国人的权利面对侵害、尤其是各级政府及其官员的侵害的时候,法律却常常无所作为。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下,权利写在了纸面上,但人们维护这种权利的成本却依旧非常高昂。那么,假如我们从一开始就拥有一个普通法,是不是会好得多?因此,对我来说,2003年的知识历程,就是寻找普通法的精神。

最早看到的是厚厚两大册《宪法决策的过程:案例与材料》(张千帆、范亚峰、孙雯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对于已经被大陆法思想控制的学者来说,下面的现象是难以理解的:美国实际的宪法制度一直在变革,而美国的宪法文本却依然纹丝不动。除了若干宪法修正案外,最根本的变化是由最高法院的法官进行的。他们对宪法的解释成为了宪法。

这是一种自发的法律秩序。因此,一位伟大的美国法官卡多佐将他的一本书命名为《法律的生长》(刘培峰、刘骁军译,贵州人民出版社)。

那么,普通法是如何生长的?有两本书在试图回答这个问题:《普通法的历史解读——从梅特兰开始》(李红海著,清华大学出版社);《英国普通法的诞生》(R.C. 范卡内冈著,李红海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当然,立刻有人以普通法的历史来论证普通法的特殊性,也就是说,普通法只适合于英国人,而我们中国,既然已经上了大陆法的船,就只好一直走下去。确实,今天,彻底实现法律体系的转换是不大现实的,但将普通法的精神灌注到法律活动中,却是完全可行的。问题仅仅在于,人们是否有这样的政治意愿?而对于迷恋大陆唯理主义传统、抗拒普通法的心态,哈耶克《科学的反革命——理性滥用之研究》(冯克利译)也许是一贴有效的解毒剂。

更有进者,如果我们希望发掘中国本土的法律资源,则一个普通法的框架是必要的。在大陆法体系下,是没有中华法系的容身之地的。而普通法却完全可以兼容中国本土法律资源,《中法西用——中国法律传统及习惯在香港》(苏亦工著,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以香港的历史证明了这一点。在香港,律师甚至需要熟悉《大清律例》和数百年前的习惯法!

这一例证也能说明,断言中国传统是反自由的,是轻率的。单就法律理论而言,从老子的无为学说,经过自发的法律秩序概念的中介,即可以绕开法家的陷阱——在那里法律完全成为君王控制臣民的工具——而形成一种与自由兼容的法律学说。老庄思想是值得重新发掘的,杨鹏的《老子详解》(中国文史出版社)是一个全新的尝试。

自发的法律秩序熏陶出两个最伟大的政治民族:由罗马法培育出罗马人,由普通法培育出英国人。看看柏克《美洲三书》(缪哲译,商务印书馆),就能体会到英国人的政治技艺。在这个变革的年代,中国人尤其需要这门技艺。

到年底,看到了一本旧书新印:《英国宪政史谭》(S. 李德·布勒德,陈世第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初版于1936年。尽管作者籍籍无名,所述内容平平,但竟然是六十多年来大陆出版的研究英国宪政的唯一一本专著!知识界重大陆而轻英美偏见之根深蒂固,由此可见。而身处大变革时代,知识准备却如此惨不忍睹,则前路诚然难测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