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决:损害赔偿
裁判字号:95年诉字第2673号
案由摘要:损害赔偿
裁判日期:民国 95 年 11 月 03 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 相关法条:
民法 第 184 条(91.06.26)
民事诉讼法 第 78、277 条(92.06.25)
专利法 第 84、106、108 条(92.02.06)
要 旨:依据专利法第 106 条、第 108 条准用第 84 条第 1 项、第 4 项明文规定,新型专利权人,除本法另有规定者外,专有排除他人未经其同意 而制造、为贩卖之要约、贩卖、使用或为上述目的而进口该新型专利物品之权。又发明专利权受侵害时,专利权人得请求赔偿损害,并得请求排除 其侵害,有侵害之虞者,得请求防止之。发明人之姓名表示权受侵害时,得请求表示发明人之姓名或为其它回复名誉之必要处分。参照最高法院 93 年度台上字第 2292 号裁判意旨,专利法第 84 条的赔偿性质为侵权行为损害赔偿,须加害人有故意或过失始能成立。另依民事诉讼法第 277 条前段规定及最高法院 17 年上字第 917 号判例意旨,当事人主张有利于己之事实者,就其事实有举证之责任。其因侵权行为所生之损害赔偿请 求权,以行为人有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为成立要件;倘行为人否认有故意或过失,即应由请求人就此利己之事实举证证明;若请求人先 不能举证以证实自己主张之事实为真实,则行为人就其抗辩事实即令不能举证,或所举证据尚有疵累,亦应驳回请求人之请求。本件原告主张其拥 有之新型专利权,因被告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其专利权之要件事实,未能具体举证证明之,自难认其主张可采。
参考法条:民法 第 184 条(91.06.26) 民事诉讼法 第 78、277 条(92.06.25)专利法 第 84、106、108 条(92.02.06)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决 95年度诉字第2673号原 告 陈○○ 兼上一人 诉讼代理人 江○○ 被 告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 诉讼代理人 陈和贵律师 苏芳仪律师 冯馨仪律师上列当事人间请求损害赔偿事件,本院于民国 95 年 10 月 17 日辩论终结,判决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诉及假执行之声请均驳回。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 事实及理由 一、按诉状送达后,原告不得将原诉变更或追加他诉。但请求之基础事实同一或扩张或减缩应受判决事项之声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诉讼法第 255 条第 2、3 款定有明文。经查,本件原告原起诉声明:?被告应给付原告新台币(下同)99 万元。?被告应于原告获得胜诉判决后,停止下列含有侵权之计算机鼠标销售行为。 品名和型号如下:凯蒂猫造型光学鼠标,型号:KT一M01 。?被告应于原告获得 胜诉判决后,将本案民事最后事实审判决书主文栏和回复创作人姓名表示权和名 誉方式和回收处理方式,以长 25 公分、宽 19 公分之篇幅,登载于中国时报、 联合报、自由时报、苹果日报、民生报和日本读卖新闻等 6 大报第一版下半页 参日,费用由被告负担;嗣于 95 年 5 月 22 日具状减缩声明为:?被告应给 付原告 99 万元。?被告应于原告获得胜诉判决后,将本案民事最后事实审判决书主文栏和回复创作人姓名表示权和名誉方式和回收处理方式,以长 25 公分、 宽 19 公分之篇幅,登载于中国时报、联合报、自由时报、苹果日报、民生报和 日本读卖新闻等 6 大报第一版下半页壹日,费用由被告负担(见本院卷第 18、 19 页),核属声明之减缩,自应准许。又原告原起诉请求依专利法第 106 条 准用第 84、85 条及民法第 179 条等规定请求,嗣于审理中变更为依专利法第 106 条准用第 84、85 条及民法第 184 条请求,原告前后请求均以其新型专利权遭受侵害为由,核其基础事实同一,亦应准许。 二、原告起诉主张: (一)被告从 90 年 1 月 29 日为了配合市场流行趋势与小型和美观化而需要制造 更精良完美计算机鼠标,来要约吸引和刺激消费者购买欲望,就将含有原告所拥有专利权授予他人大量使用和装置到该公司所有之计算机鼠标内,再大量进口到 台湾销售或交由各销售据点贩卖来获取利益。原告在发现该含有侵权之计算机滑鼠在市场上销售,发现被告确实有侵害到原告所拥有之专利权,于 95 年 1 月 27 日正式以邮局存证信函通知被告本项侵权行为,同时要求被告协商处理 ,但被告未加理会,同时没有减少或停止销售行为,反而更扩大制造进口销售行为。被告事前未查询系争产品之技术内容是否侵害他人专利权,亦即疏于监 督、审核,任由大量制造生产未经原告授权之系争凯蒂猫造型光学鼠标,营销国内外市场,获取不当利润,造成原告重大损失,其损害金额计算基准,依专 利法第 85 条第 1 项规定原告实施本项专利权通常可以获得利益为每只计算机 鼠标 15 元,于预估侵权数量约 10 万只合计 150 万元,原告仅请求 99 万元。被告自应就其因使用原告之智能财产权所获取利益做出适当补偿措施,爰 依专利法第 108 条准用第 84 条第 1 项之规定,及民法第 184 条、第 213 条、第 216 条之规定,请求被告赔偿损害及回复原状之措施。(二)因创作人陈○○当时为创作和发明本创作,积劳成疾,再加上本创作发明被不肖之途大量仿冒,低价倾销,造成其所设立之公司倒闭,负债累累,忧郁而死 ,所以有必要依据专利法第 108 条准用第 84 条第 1 项之规定,回复创作人 之姓名表示权和名誉。同时因被告已经将该含有侵权之计算机鼠标大量散播给不特定消费者,严重影响到消费者权益和造成消费者触法,所以被告有必要将判 决书主文栏和回复创作人姓名表示权和名誉与回收处理方式刊登于六大报。(三)被告以凯蒂猫造型作为授权他人使用该商标,同时向使用者收取高额权利金作为报酬,所以被告自然需要对于被授权商品的用途和使用的材料,是否有危害 到使用者的安全问题和是否有侵害到他人之法定智慧财产权,都需要负起监督和审核工作来避免产生侵权行为。但是被告故意或疏忽了本项监督和审核工作 ,没有要授权人注意相关零件专利权问题,才会造成被授权者为了达到使用该凯蒂猫造型来制作成计算机光学鼠标产品而使用含有侵权之译码器,造成原告所 有之专利权受到损害。(四)被告若认本件专利授与有问题,为被告和智慧财产局间的问题,被告应向该局提出国家赔偿,在该局尚未做出不利原告裁决之前原告自然有权利要求被告停 止侵权行为和负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责。几乎所有被告都会想利用举发案请求法院停止诉讼,不知其意图为何?是已经承认确实有本项行为?被告如果对于本 项专利有疑问?应该要就本案产品是否有违反专利法第 93 条与第 94 条规定 和两者相互间差异之处在那里来做比较让钧院了解,作为本案审理参考。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 280 条第 1 项前段规定当事人对于他造主张之事实,于言词辩 论时不争执者,视同自认。民法第 184 条第 2 项亦规定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致生损害于他人者负赔偿责任。但能证明其行为无过失者,不在此限。被 告应该要举证证明自己确实无过失,但被告至今除举发案外都没有提出其它相关证据来作为利己之抗辩,由此证明被告已经自认本项侵权事实,只是用举发 案来作为拖延诉讼,继续其侵权行为获取利益。(五)被告为世界知名商标授权商,公司内拥有专业人才和专利事务律师在从事智能财产权相关事宜,如果说无法了解该产品是否有侵权行为,原告认为这只是被 告一种推托之词,被告既然要授权他人制造该商品,对于该商品来源是否合法和商品不论其外观,商标或内部构造和使用零件是否合法和是否有危害人体健 康,自然都需要委托各项相关专业律师事务所来从事相关监督和调查工作,来保证其所销售产品的合性和安全性。被告一定没有委托这些专业人士来从事本 项查询和调查工作。致有本件侵权发生。原告所受损失为被告未经原告授权就将原告所有之专利权擅自使用到该产品内,造成本项侵权事实。 (六)声明:?被告应给付原告新台币 99 万元。?被告应于原告获得胜诉判决后,将本案民事最后事实审判决书主文栏和回复创作人姓名表示权和名誉方式和回 收处理方式,以长 25 公分、宽 19 公分之篇幅,登载于中国时报、联合报、 自由时报、苹果日报、民生报和日本读卖新闻等 6 大报第一版下半页壹日,费用由被告负担。?愿供担保,请准宣告假执行。 二、被告则以: (一)被告并非原告指称之侵害专利权鼠标产品的制造者,系争产品为第三人○○○ 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地址:台北市大同区○○○○○号 1 楼;负责 人:陈○○)所制造及贩卖,且系争产品之外部包装及产品本体上所标示之制造商,均为○○○公司。故本件原告指称被告制造及贩卖系争产品,侵害其专 利权云云,并非事实,被告对原告并未构成专利权侵害。原告明知系争产品为 ○○○公司所制造,并曾于 95 年 1 月 17 日寄发存证信函予○○○公司,表示系争鼠标产品侵害其权利之意旨,自应向系争产品之制造商○○○公司行 使其权利,而不应向被告主张。 (二)被告仅授权○○○公司得使用「 Hello Kitty 」 造型于系争产品,被告非为 原告所称未经授权而于系争产品使用其专利技术之行为人:被告之母公司向来以各式可爱图样之创作为大众所熟知,并广泛地授权予他人使用,本案系争之 鼠标产品,系被告授权○○○公司使用「 Hello Kitty 」造型作为该鼠标产 品之外观,其授权内容仅限于「 Hell o Kitty 」造型之合法使用,授权产品本身之内部构造均由○○○公司制造生产,被告对于授权产品涉及之专利技术 内容并不知悉,故并非如原告所称将讼争产品用以作为授权他人使用商标造型之用途。 (三)自民国 90 年起,被告将「 Hello Kitty 」 图样授权予第三人○○○有限公司使用,作为其所制造之鼠标等产品之外观;该授权合约并订明第三人○○○ 有限公司应保证其所制造之产品未有任何侵害他人专利权之情事,倘发生侵权争议,亦应由其负完全之责任。被告并非系争产品之制造、贩卖者,退一步言 ,即使该系争产品涉及侵害原告之专利权(假设语),亦应由该系争产品之实际制造、贩卖者负责,而与被告无涉。 (四)被告并无违反专利法第 106 条之侵权行为:原告指称被告违反专利法第 106 条规定,在未获得原告授权就径行授权他人仿冒和进口贩卖获取不当利益。惟 按专利法第 106 条规定,新型专利权人专有排除他人未经同意而制造、为贩卖之要约、贩卖、使用或为上述目的而进口该新型专利物品之权。本件被告并 非本件系争鼠标产品之制造商,亦非贩卖商或进口商,仅授权受告知人○○○ 公司使用「 Hell o Kitty 」图样作为产品外型,既无专利法所规定之行为, 遑论对原告所主张之专利权构成侵害,而须依同法第 108 条准用同法第 84 条负损害赔偿责任。 (五)原告所主张之事实与提出之证据与本案无涉:原告主张略以「原告在发现该含有侵权之计算机鼠标在市场上销售,经原告详细分析和引用如证物 2 进行比对 后发现被告确实有侵害到原告所拥有之专利权」云云。惟查,其引用之证物 2 鉴定报告系另案经桃园地方法院审理 91 诉字第 2269 号之案件,认为有鉴定之必要而送交专业机构鉴定之结果。原告未证明该案经鉴定为侵害原告专利之 译码器结构与本案有任何关联,亦未就本案提出鉴定报告举证其专利受侵害之事实,仅依据自己之妄断,认定该案之鉴定物品与本案系争之鼠标产品相同, 其举证责任仍有未尽。原告一再表明其专利技术遭剽窃导致其损害甚深,并无法取得凭借专利技术授权可得之预期营业利益云云。惟被告并非制造、贩卖或 进口系争鼠标者,纵使原告得请求专利受侵害之所失利益,被告非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之主体。况即使系争鼠标产品确系侵害原告之专利,原告于 95 年 1 月 17 日始发函主张系争鼠标译码器结构侵害其专利权,在未标专利证书号之 情况下,其可得请求之损害赔偿范围应自侵害者知悉该权利存在之时点起算,而非原告所主张之损害赔偿范围。原告另以证物 17 表示其它专利侵害案件, 侵权人已与其径行和解。但此无法作为本案认定专利侵害与否之基础,且被告既非系争鼠标之制造、贩卖及进口者,与本件系争鼠标产品是否侵害原告专利 之争议实无关联,自无从与原告进行和解。(六)原告课以被告查询系争鼠标产品有无侵害专利之义务,于法无据:原告主张被告授权他人制造、销售和进口系争产品,自须查询系争产品有无侵害他人专利 权云云。惟查,被告与本件系争鼠标之制造、贩卖者○○○公司之业务往来,仅为「 Hello Kitty 」 造型图案之授权关系,被告既非制造、销售或进口系争鼠标产品者,更无委托○○○公司代工制造系争鼠标产品;既非系争专利物 品之制造、销售或进口商,仅为产品外型授权之相关联业者,仍须查询系争产品之技术内容是否侵害他人专利权,无异将法律所未规定之义务加诸于该等业 者,于法不合。况被告与○○○公司之授权契约中,已明订○○○有限公司应保证授权之「 Hell o Kitty 」造型产品无侵害他人专利权,此亦有授权契约 书为凭。(七)声明:?原告之诉及假执行声请均驳回。?被告若受不利益判决,愿供担保请 准宣告免为假执行。 四、原告主张其为新型专利第 169840 号专利权人,业据其提出专利证书为凭,堪信 为真实。 五、本件争点及本院之判断:本件原告主张被告所授权使用其商标之产品侵害原告之专利权,被告则以前揭情辞置辩,是本件应审酌者厥为:原告依专利法第 106 条、第 108 条准用第 84 条第 1 项、第 4 项及民法第 184 条规定请求被告赔 偿损害及回复名誉,有无理由?兹说明于后: (一)按新型专利权人,除本法另有规定者外,专有排除他人未经其同意而制造、为贩卖之要约、贩卖、使用或为上述目的而进口该新型专利物品之权。又发明专 利权受侵害时,专利权人得请求赔偿损害,并得请求排除其侵害,有侵害之虞者,得请求防止之。发明人之姓名表示权受侵害时,得请求表示发明人之姓名 或为其它回复名誉之必要处分。专利法第 106 条、第 108 条准用第 84 条第 1 项、第 4 项分别定有明文。又按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者亦同。违反保 护他人之法律,致生损害于他人者,负赔偿责任。但能证明其行为无过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 184 条亦定有明文。又按修正前专利法第 88 条第 1 项( 即现行法第 84 条第 1 项)前段规定:「发明专利权受侵害时,专利权人得 请求赔偿损害」,其性质为侵权行为损害赔偿,须加害人有故意或过失始能成 立,最高法院 93 年度台上字第 2292 号裁判足资参照。又按当事人主张有利 于己之事实者,就其事实有举证之责任。其因侵权行为所生之损害赔偿请求权,以行为人有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为成立要件;倘行为人否认有故 意或过失,即应由请求人就此利己之事实举证证明;若请求人先不能举证以证实自己主张之事实为真实,则行为人就其抗辩事实即令不能举证,或所举证据 尚有疵累,亦应驳回请求人之请求。此观民事诉讼法第 277 条前段规定及本院 17 年上字第 917 号判例即明,最高法院 92 年度台上字第 1505 号判决 意旨参照。(二)原告主张有被告公司凯蒂猫造型之计算机鼠标侵害其专利权,固据其提出计算机滑鼠产品及发票等物为凭;被告则辩称原告所购买之计算机鼠标并非被告制造,被 告将「 Hello Kitty 」图样授权予第三人○○○有限公司使用,被告仅授权 他人使用「 Hello Kitty 」 图样作为产品之外观,并未用于内部构造,并无侵害原告专利权之行为等语。经查:本件受告知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陈○○到庭陈称:「我们公司取得○○○公司肖像跟图案的使用,模具即外壳是我们制作的,里面涉及专利的部分是委由广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代工生产的 ,然后才进口回台湾贩卖等语(见本院 95 年 8 月 15 日言词辩论笔录); 又查,依原告所提出之计算机鼠标产品(即原证四号),其授权制造商为:「鑫鼎城有限公司」,授权进口商为:「广亿实业有限公司」,并非被告;而原告 所提出之发票,仅足证明系争计算机鼠标系由原告买受而来,此外原告复未提出其它积极证据证明,系争计算机鼠标系被告生产制造,是被告辩称其仅授权第三 人使用凯蒂猫造型图样于产品外观,系争计算机鼠标非其制造一节,应属可采;至原告主张把系争产品外包装拿除后,所有人都会认定计算机鼠标是被告公司所 制作,因为上面没有○○○有限公司之标志,只有被告公司之商标及公司名称在上面,所以我们主张被告有共同参与云云,惟原告所陈,亦属被告授权他人 得使用其商标造型之当然结果,尚不得据此认定系争计算机鼠标为所被告制造。再查,原告所拥有之专利权名称为「译码器结构」,再参酌原告所提有关其专 利权产品之解剖照片(见本院卷第 162 页),核属计算机鼠标之内部构造,被 告辩称其仅授权第三人使用其凯蒂猫造型于系争产品之外观,不及于内部构造,则亦难认定被告有侵害他人专利权之故意;此外,原告复未举证被告有明知 侵害其专利权,而为制造、贩卖之要约、贩卖、使用或为上述目的而进口新型专利物品之行为,自难认被告有故意侵害原告专利权之行为。 (二)原告另主张被告应负责审核及监督所授权之产品是否侵害他人专利权,原告疏未审核监督,亦有过失侵权行为云云;惟按不作为成立侵权行为,须以作为义 务的存在为前提,此有基于契约,或基于法律,或依公序良俗而有作为义务。经查,原告与被告之间并无契约关系,且原告亦未举出被告有何法律上之义务 被告于授权他人使用其造型时须为审核监督,尚难认被告有何契约上及法律上之作为义务;至原告授权他人使用其造型图样,并不当然发生侵害专利权之结 果,除被告明知其授权使用其造型图样之产品已侵害他人专利权,被告故意未审核监督,亦难认被告有何违反公序良俗上之义务,而本件尚难认定被告有侵 害原告有专利权之故意行为,已如前述,是原告主张被告疏未审核监督,亦有过失侵权行为云云,亦不可采。况被告与第三人○○○公司之授权契约中,已 明订○○○有限公司应保证授权之「 Hell o Kitty 」造型产品无侵害他人专 利权,亦据被告提出商品化权利授权契约书为凭(见本院卷第 197 页至第 198 页),被告已要求被授权之第三人不得侵害他人专利权,据此,均难认被 告有侵害他人专利权之故意与过失。六、从而,本件原告主张其拥有之新型专利权,因被告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其专利权之要件事实,未能具体举证证明之,自难认其主张可采。反之,被告之抗辩,尚 属可信。是则原告执此主张被告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云云,自属无据。因此,原告主张本于专利法第 106 条、第 108 条准用第 84 条第 1 项、第 4 项及民法第 184 条规定,请求被告给付原告 99 万元,及于原告获得胜诉判决后,将本案民 事最后事实审判决书主文栏和回复创作人姓名表示权和名誉方式和回收处理方式 ,以长 25 公分、宽 19 公分之篇幅,登载于中国时报、联合报、自由时报、苹 果日报、民生报和日本读卖新闻等 6 大报第一版下半页壹日,为无理由,不应准许。其假执行之声请亦失所附丽,应并予驳回。 七、本案事证已臻明确,两造其余主张、陈述及所提之证据,经审酌后认与判决结果不生影响,爰不一一论述,附此叙明。 八、据上论结,本件原告之诉为无理由,爰依民事诉讼法第 78 条,判决如主文。 中 华 民 国 95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吴淑惠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如对本判决上诉,须于判决送达后20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 中 华 民 国 95 年 11 月 4 日 书记官 蔡凯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