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7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4次会议通
法释[2007]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7年1
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为确保死刑案件审判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的裁定、判决
第二条 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
原判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但具体认定的某一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
第六条 数罪并罚案件,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
第七条 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形可以发回第二审
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复核程序审理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
第九条 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改判
第十条 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第十一条 依照本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核准或者不予核准死刑的,裁判文书应当引用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发布前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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