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22日

辩论在天涯3

实践中最珍贵的,莫过于先行者的经验教训。大概因为纸上谈兵易,百战沙场难。作为实习律师、律师助理的,不仅有初出茅庐的毛头小伙,更有60岁的老者;不仅有硕博士、海龟,更有其他专业转过来的对法律职业所知甚少的生手。伟大如丹宁勋爵,也曾在第四exxon法庭渡过他无聊的律师实习期。初入律师行到站住脚,是最难熬的阶段。对此我深有体会。正是在这个基础上,楼主的发言才难能可贵。当然,这首先是拜互联网之赐,使得一种经验和教训可以迅速传播。

但是,现在有人要开倒车。在法律界,用现象学、逻辑学、法哲学、经济学、政治学、符号学来研究法律,这并不罕见。但是,在法学研究上,这些方法并非主流,它们只是辅助方法而已,不能高估。这些方法,更不是律师应该学习的(尽管值得关注)。

英美律师身后的书橱,总是有成千上百卷的案例集,为什么他们的法律要建立在这么多的案例上,而不去选择大陆法的“毕其功于一役”式的法典编篡?原因很简单,法律的功能是定分止争,社会纠纷总是以新的面目出现,这远非精炼的法条所能解决,这需要法官和律师的辛勤工作。像中国出台物权法的过程,就显现出这种思路的愚蠢。没有法律,法官拒绝裁判。有了法律,法律却又是刚性的,不是损害这部分人的利益,就是损害那部分人的利益。

我发现一个现象,自从1588年西班牙无敌舰队覆灭以来,英语国家国内一直比较稳定,相对少有内战。原因大概就是法院的“长臂”效应,法院能够裁决绝大多数社会争议(尽管是事后法),无形之中,微小的社会纠纷不至于成长积累为社会动乱。而每一个案件,不过是微小的个案变化,不至于立即改变/影响社会中每个人的权益。另外一个反面例证,就是德国,以富有逻辑感著称的德意志民族,却共同生产出希魔,导致无数生灵涂炭,因此二战之后,大陆法系各国纷纷建立宪法法院,以法律手段解决更高级的社会争议和政治分歧。这样,法律已经呈现出强烈的“实证主义、经验主义”色彩,经验主义成为法律发展最明显的脉搏。

回到律师的个人发展,我们是该研究/思考怎么发送宣传小册子,争取客户,认真研究案件,打好每场关系呢?还是该像个疯子一样去考虑“律师”、“案件”、“关系”的“所指”?律师不是管理者,不是策划师,很多时候,当事人需要的,不过是一个师爷,我们选择了这个职业,就要尊重这个职业,就要本分,不要想入非非,更不要去搞什么“语言符号学”,我们没有资本搞这个,这也不是律师该做的。

谨以此,作为对本贴的学习体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