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21日

辩论在天涯2

1、实际上,语言符号并没有所谓“内涵”、“本质”;语言符号的“所指”是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创造的。
2、“简单”、“复杂”、“学者”的所指 是 什么?
3、“我”的答案是:“法律”是一个语言符号,其所指对于不同的人而言,在不同的时间、地点、不同的其他人面前 是 不同的。
4、但是,我们不妨把“法律”的所指指向 每一个人 的行为(之一)。“上网”“踢足球”、“求婚”、“杀人”、“骂大街”是 人 的行为;“法律”也是 人 的行为。
5、对于 小马 而言:“深”、“浅”这两个语言符号 的 所指 不确定。
6、办法是,三方统一计算“深”、“浅”的标准。这样,老牛、小松鼠、小马对话的效果就会更好。
7、个人观点:其实,1 的所指才是关键。
8、个人观点:法律 是 人的行为之一。
9、第二种分析方法:
  法官
  从“河水”、“深”、“浅”这一组语言符号的角度分析原告、被告、第三人等三方的观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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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问这里的所指是单方创造还是多方创造?如何证明?如何确定证明的规则?如何证明这“证明规则”的合理性?你不是上帝或者孙悟空,怎么知道当事人的所指是什么?他口头承认的所指,他当时的契约文字,足以言明当时他的所指吗?

2、“简单”的含义,见之于《现代汉语词典》或《牛津英语辞典》。人们赋予某一词汇含义,这一含义是公认的,当你使用它的时候,当它被对方接受的时候,只能假定语言的“所指”是同一的,这个所指,就是词典上的解释。只有在少数时候,例如著名的“pearless”案,才会因为所指的确完全不同,带来合同自始不成立/不存在的结果。如果所指在某一个范围内相同/重叠/有交集,重叠部分足以使得判决该合同成立合理,法官自然会倾向于接受该合同。

3、自然法的存在,实在法的存在,证明法律是自在之物。如果某人认为“杀人无罪”,这是“他的法律”,还是“法律”?“他的法律=法律?”如果是“他的法律”,你又怎么知道这是“他的法律”?“他的法律”对于别人有何作用?

4、法律“所指”是指向人的行为,是你的命题的假设,还是不证自明的大前提?

5、小马的“深”“浅”所指,对于旁观者是确定的。这个旁观者,就是故事的作者,就是万能的上帝(只有在真神那里,才不存在所指的模糊性,因为HE注定无所不知),就是法官(因为在法律世界内,法官被授予一项权力,即根据面前的证据,他是一切语言“所指”的裁判者)。

6、三方统计可能吗?三方所指的“尺”、“米”会不会相同?凭什么让某一方接受他方的计算方式?理由何在?

7、任何问题,必须有前提或隐含前提。如果“1不等于自然数1”,如果“1=1个上帝”,那么,这个问题实际上就是“a+a=?”而非“1+1=?”。在代数四则运算中,1+1=2毫无疑问是真的(注意代数四则运算这个前提)。不考虑上帝的唯一性(真神的唯一性,不考虑这一点的话,“1上帝+1上帝=2上帝”必然是真的,因为“上帝”在这里不过是个语言符号/运算单位而已,“上帝”=the God,孙悟空,苹果,自然数1...),在代数法则中,“a+a=2a”,a=1个苹果,1个上帝,2架飞机...所以,你的问题实际上不过是:“一、在代数四则运算下;二、假定a=1;三、求a+a=?”

8、法律不是行为。如前贴所述。

9、假定小马淹死了,现在要追究老牛或小松鼠的责任。这位法官如何考虑三方的观点、行为?你这个问题,还是存在一个前提,即该法官是“全能的真神”,只有他才明白各方的真正所指是什么。请问俗世间的法官是“真神”吗?不是,是法律虚拟出来的,是游戏规则假定的,是秩序的安定性要求的。

结论,你的逻辑和理论都解决不了小马落水后带来的侵权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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