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19日

辩论在天涯1

忘了是哪个法官,但是应该是在05年或06年英国高等法院的一个案件中,当案法官专门说过:"本国不是依专家作出裁判,而是由法官作出裁判."法律指向 的,并不是真实.甚至法律排斥逻辑.典型的如英美的法律,成千上万个案件构成法律,案件与案件之间,案件与成文法之间,成文法与成文法之间,相信都不会是 严丝合缝,一定会有冲突或潜在冲突.我曾经和一位同事讨论过,我认为法律不是科学,理由之一就是科学求真,而法律并不求真.真实,在法律视野中是一个非常 靠后的考虑因素.对于民事行政案件,法律求公平,对于刑案,法律求正义.公平抑或正义,不过是对同一事物的不同表述.伸张正义的过程,是新规则发展的过 程,新法取代旧法,近乎一种微小的破坏和颠覆.昨天黑人不能乘坐前面的座位,没有暂住证民工会被遣返回家,今天却不必如此,并非人们的逻辑判断能力有何变 化,而是世界在发展.社会纠纷的失衡,永远不是光学天平可以称出来的.甚至英国的法官宣称,德国法那样的过度逻辑化趋势,不是普通法的发展方向.我想这不 无原因.我们需要这样的解决机制,哪怕它看来很笨拙,很不科学,经不起逻辑的推敲,但是有了这样的机制,我们就可以通过一块硬币来取定谁来做国王.不是人 支配游戏规则,而是游戏规则支配人.因此,法律是不依赖于我们意识和逻辑的自在之物.

我突然想起一个典故.狄德罗周游到俄国,在女皇面前,欧拉写出了一个公式,狄德罗束手无策,解不出来,羞愧而去.逻辑专业的学生对法科学生卖弄逻辑, 中文专业的学生对法科学生卖弄修辞,理工科学生可以给法科学生出一道再简单不过的方程式或反应式,这都不要紧.你不需要去骂,不需要去理论,因为你注定比 不过他,你更不需要在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时多收费,你只要在他们不得不走进法院时,不得不求助于法律人时,对他们认真一些,自己尊重法律一些,他们就会肃 然起敬,他们就会懂得法律人存在的全部价值.记住,我们是法律的奴仆,是权利的奴仆,是公平与正义的奴仆,不是逻辑的奴仆.

依据常识,1+1=2。如果法律规定1+1=3,那么,1+1=3。如果我觉得1+1=4更为合理,那么,我会判决1+1=4。什么是合理,来自我的良心,我的社会经验,我对法律的理解,我对人生的感悟,我数十年形成的善恶观。如果那天我偏巧和老婆吵架了,那么,我也许会判1+1=3。
  
中国人最缺乏的能力,就是think via common sense。但如果有人要挑战法律存在的必要性,那么作为哲学上的玄思尚可,对于芸芸众生,则不过是哲学王这一妄想的再现。如果有人要质疑法律人的素养或 者判断能力,那么我已经作出回答,通过既有规则,按照既定程序,给出一个答案,就是法律的作用,甚至为了稳定性有时不得不牺牲个案的公平,丹宁勋爵说过: 我也许是错的,但我从不怀疑。如果有人要在个案上讨论,国外如辛普森案,国内如黄静案,这些案件完全经不起百倍放大镜的细览,但是正如戈尔与小布什、连战 和陈水扁的讼案,我们需要的是一个结果,哪怕这结果对一方并不公允,但冲突的双方及其支持者不值得为此揭竿而起,街头巷战,生灵涂炭。
  
你所提供的耐克公司案件,依然不过是三千年前的一个小辩论的再现。当你设定了大前提、小前提之后,对不起,恕我不能回答你,因为这不过是个一钱不值的小 把戏而已。中国的司法考试,部分试题的答案并不唯一。我想,如果你不是学法律的,或者是学法律的改学逻辑,你不会比我们更明白这些答案不必唯一的合理性。
  
Oliver Wendell Holmes: The life of the law has not been logic: it has been experience.这是80年前一个法官的话。你可以再看一遍。你也可以解答下面这个题(你出了两道题,我至少回答了一道奥,请勿逃避,别让广大网友对你失望):
  
设z=f(x,y),e=x+2xy+3z,求dz.
  
或者讲一下pvc的合成,来证明你在法学上比我们高,高老庄的高。 
  
我们之间的区别在于:索罗斯是金钱的奴仆,本笃教宗是上帝的奴仆,拉丹是真主的奴仆,达赖喇嘛是佛祖的奴仆,毛泽东是共产主义的奴仆,邓小平是现实主义的奴仆,我是法律的奴仆,春天到了,一草一花,一叶一树,一只蚂蚁,是自然的奴仆。
  
你是谁的奴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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