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撒玛利亚人和医生
圣经上有个故事,一个撒玛利亚人救了一个处于危难中的人。普通人是不是有见义勇为的义务?比如说,大街上某人因交通事故所伤,生命垂危,来往的过客行人有无救助义务?这是一个讨论很久的话题。但是,可以明确的是,在1)对方危险由自己造成的情况下,造成危险的一方有救助义务。如肇事司机对该人有救助义务;2)职责所系。如打电话110报警,警察应当出警,报告火灾,消防应当出动。关注法律新闻的人,应当记的秦岭有一例猛兽伤人,因为在场的单姓局长处置不当,最后受到处分的例子;3)公众要约。打120请求急救,结果120出车慢,病人来不及得到救治身故,医院被判决负有赔偿责任,这也是有先例的。
1、伤者被送到医院,不知道他的经济情况,但是,给予简单救治(例如打吊针,比如说花5000块),就可以救命,否则就完蛋,救还是不救?
2、伤者被送到医院,明知他的经济情况很差,但是,给予简单救治(例如打吊针,比如说花5000块),就可以救命,否则就完蛋,救还是不救?
3、伤者被送到医院,无论如何救治,都会完蛋,救还是不救?
4、伤者在医院,需要长时间做透析,钱用完了,治还是不治?
5、伤者到医院,根本没有生命危险,不掏钱,治还是不治?
从民法上讲,这几种情况下,需要衡量医院可能损失的医药费和伤者可能获得利益。结论是明显的:第1、2、3种情况,医院有义务为急危病人
提供救助,因为伤者的生命权高于医院的财产权,成立医院,必须考虑到这种完全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医生,是个古老的职业,救死扶伤四个字,不是现代发明的。成立医院的目的,就是治病救人,不是赢利,医生不该关心财务报表。在第1、2、3种情况下,必须牺牲医院的利益,来保护人命,否则,相应的法律就是恶法。那么,需要一种机制来确保医院的利益,一种办法是由政府埋单,再一种办法是提供医疗服务的价格,把多余的部分作为一种信托基金用于紧急救助病人。
第4、5种情况,依目前中国的法律,医院可以让病人出院,或者不予理会。因为在这两种情况下,不存在“强制缔约义务”,无该法律原则适用之余地,就好像撒玛利亚人从路边伤者身边经过,你可能会良心上感觉难受,但是法律上你不算错。
结论,在考虑“先救人、后交费”这个问题时,我们必须考虑:1、法律原则;2、社会的一般道德水平;3、医患双方的利益平衡;4、个案背景。一般来说,对于有生命危险、需要急救、已经处于医院控制范围内的病人,医院有义务给予紧急救助治疗。不论该病人是七十高龄的老者、军人、艾滋病人、儿童、高级干部、外国人、死刑犯,或者其他。这是成立医院这个机构、设立医生这个职业所决定的。因此引起的经济问题,属于利益或重要性较低的问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