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治病,后交费”的争议
一个律师的观点:
1、“先救人,后交费”完全符合民法基本理论。在医生和患者之间,通常成立医疗服务合同。医院在上班时间开着门,这是要约或者要约邀请,患者走进医院大门,这是承诺或提出要约。表面上,一方不能强迫另一方接受自己的条件,成立合同。合同需要双方一致同意才能成立。但是,合同法,或者说民法上还有一个基本原则,那就是“强制缔约原则”。对于一些基本民生产品或服务,如水、电、煤气、紧急情况下的医疗救治,公民提出要约的,对方必须接受要约,做出承诺。用老百姓的话,举个例子,你要用自来水,不能说你和自来水厂的厂长有仇,他就不给你供水,那是不行的。这个理论,就是基于人命终于一切,人的基本利益终于一切的基本道德。一个急需抢救的患者被送到医院急诊室,无论有没有钱,这时患者和医院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医院有合同义务给予患者紧急救治,否则就是违约行为,患者及其家属可以提出赔偿。至于治好了病,患者不出钱,这只是在患者和医院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医院可以去起诉,可以向媒体曝光,这是另外一层法律关系。
附带说一句:对于贫困群众,律师还有义务提供法律援助呢!医生连律师也不如???
2、对于疾病患者,不交钱不予救治的,可能触犯刑法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一个患者躺在急诊室里,吊一瓶液体就可以救命,不吊就会完蛋,医生仅仅因为患者无钱就不给于救治,我看医生的不作为和患者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如果我是法官,碰到这种情况,我认为医生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成立,医院也应当负有民事赔偿责任。
附带一句:等着瞧吧,将来总有医生因此坐大牢的!!!
结论,部长的要求,符合法律(民法、刑法)的基本精神,于法有据,符合社会公德,符合一个正常人的良知。哪个医生医院不服,同志们,出了事,就找律师写状子到法院告他们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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