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28日

为什么要学习普通法?

这是一个困扰我很长时间的问题.回答这个问题之前,让我们先来看一份英国一流大学的法律试卷(合同法).

附件 test.pdf:http://blog.blogchina.com/upload/2005-02-14/20050214102519283150.pdf

你能很好地回答这8道题吗?

为什么要学习普通法?对于这个问题,不仅别人常常问我,我自己也一直在寻找答案。从1979年颁布刑法到现在,不过仅仅25年的时间;从1994年后新一波的大规模立法到现在,才有10年的时间。显然,我们的法治建设才算是刚刚起步,我们的老师上学的时候,,一切还都是社会主义法学的天下,法学或法律是资本主义的统治工具,是调和本阶级内部矛盾的工具,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上层建筑,等等。那时最典型的说法是工具论,培养法律人才就是为公检法培养"刀把子", 照样是为了社会主义国家服务。但是,突然,随着中国加入WTO,(按照有些经济学家的说法,实际上是加入了全球资本主义经济体系),大量的法律开始被制定、修改,建设法治国家也成了政府的基本目标。无论是高考,还是考研,法学专业都是炙手可热,每年一度的司法考试日益牵动人心,法学教授开始在人民大会堂为国家领导们讲授有关知识。法学开始成为显学。
在这个时候来讲有关普通法的知识,似乎有点曲高和寡,也许大家更喜欢听的是有关司法考试、考研的经验,那么到底我们为什么要学习普通法呢?
"法治",对应的英文是rule by law,这里的法律,似乎应该是一种不依赖于人(法律条文、法学著作、案件)而独立存在的"自在之物"。我时常思考的一个问题是,从孔子时代到现在,人类的道德水准是从来没有提高过一寸,依赖宗教、道德自律或者别的东西,看来是不可能改造人类社会了。法律不是万能之物,它也从来没有宣布自己是那样的神圣与为无所不能,法治社会也并非是一种"乌托邦"。法律只是整个社会的底线而已。法治社会同样会有杀人放火,会存在藏污纳垢。我们从来不要对法律、法学、法治期待太高。法律不过是解决争议的一种手段罢了。其他手段多的是,最典型的比如战争,对争议的另一方进行肉体消灭,然后争议可能就不存在了。但是,当我们翻开千年历史认真去看,立刻就会发现用法律手段来解决矛盾居然是最经济的一种,至少比民变、内乱、战争要好得多。其实很多时候结果谁对谁错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这个得出结果的过程要尽可能快一些,因为社会要正常运转,大家不能等下去。
依据法律来裁决争议的人——法官,在大陆法系国家中的地位从来都不高。每次想到法国大革命,想到第三帝国,想到奥斯威辛,我都担心。
形式从来都是次要的,大陆法系的法典形式优美,结构完备,但是法律是面向芸芸众生之物,不是法学家的玩物,一般的民众关心的只是法治的"公正系数",而一二百年以来,很少听说普通法的大国,有法官因为不称职而遭到弹劾的,这是普通法具有强大生命力的证明。(待续)

回过头再来看看英美一些有名的案例:附件 英美名案.rar:http://blog.blogchina.com/upload/2005-02-23/20050223131122588091.rar

各国法律的优缺点大不相同.英国法律以其商法的高度发达闻名于世,而在其他领域,并不能认为英国远胜于其他国家。例如,对于宪法,在全世界范围内,毫无疑问地,则属于美国法最为成功。德国法律所特有的概念详尽、体系完备、逻辑严密,也足以令人叹为观止。一国之法制建设,取决于国民精神、民族特性、历史条件,这是自然不必多言。因此,贸然声称哪个国家的法律最为先进,是极为不妥的。如果从大陆法系的角度,来观察英、美两个最有影响力的普通法大国,可以发现:1、英国的商法具有世界性的影响力。从货物买卖、海上保险、一般商业保险、信用证,到商事仲裁,都是以英国法律为马首。例如1906年海上保险法、1979年货物买卖法,都有别的国家直接采用为本国立法。大约在1930年代,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曾经在判决书中表态,在海上保险领域,美国要坚定追随英国。在商事仲裁方面,现在90%的商业仲裁在伦敦进行。伦敦仲裁也包括许多与众不同的地方,如仲裁中的法律争议允许上诉等等。但是,并非在所有的方面英国法都占有领先地位。至少在公法方面不是这样。而且,随着欧盟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欧洲法院的设立,英国普通法的发展逐渐受到非普通法思想的影响。2、美国在宪法、行政法、经济法方面的影响力在加强。自从二战之后,美国取得世界霸权以来,美国的价值观、法制观就随着可口可乐被推广到世界的每个角落。宪法至上、法治社会、人权至上、自由、三权分立、全民选举,这些概念都深深地打上了美国烙印。至少四百年来,从西班牙无敌舰队覆灭之时起算,世界霸权一直掌握在英语国家手中。从法治上来看,表现为私法(商法)受英国左右,公法(宪法、行政法)受美国影响。英语文化始终是一种强势文化,这不仅表现在好来坞的影响上,也表现在国际法院的设立、运作上:在审理案件的程序上,国际法院深受普通法影响。3、普通法各国内部的交流越来越频繁。由于语言的障碍,大陆法系的德国、法国、意大利、日本之间的交流,无论深度还是广度,都远远比不上普通法国家,他们的交流从来就不是系统的、经常性的。中国受德国法影响最深,但是由于交流的迟滞与不足,加上语言的障碍,往往一个不成为问题的争议,却要耗费很长的时间来辩论不休。许多深深折磨中国法学家的问题,可能在德国早就有了答案,或者不成为问题。这种语言、文化上的障碍,已经成为中国法学继受德国法的鸿沟。反观普通法的各国之间,就不存在这个问题。所以,我提醒大家,普通法首先是英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