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28日

随感

下面是丹宁勋爵的照片,注意他身后的书籍,那可是有名的Halsbury's Laws of England,我一看颜色就知道。这套书在大陆最多不过5套。在每一处收藏它的地方,无一不是尘封蛛结、无人问津。1980年,第四版的 Halsbury出版,以献给女王的名义,这可是一件盛事。总编是上议院议长黑尔什姆伯爵(英文拼法想不起来了),上诉法院院长Denning勋爵,高等法院院长Baker爵士。记忆中黑尔什姆获得过QC的称号,出庭可以披丝袍,同时是出名的政治家, Baker好像也有几本法律著作,比如Baker on torts,加上Denning,可以说这套书是一时无两。我记得书的扉页印有女王陛下权杖的照片。而每一分卷都由英国最好的法官、律师、教授撰写,够得上权威。有次在网上查到英国最早的判例,大概是1100年代左右。几套英国的著名判例选编都见过(但没有认真读过),如Lloyd's ;All E R;The Weekly,唯一印象不全的是the Digest. 现在有了互联网,查阅近期的判例方便极了,经常感到苦恼的是无法学以致用。到哪里去找普通法的案子呢?谈到Denning勋爵,无人不知,他可真是人瑞,整整活了100岁,他的信条是"法律下的自由"(freedom under the law)。要说起来,我对法律真正产生兴趣,还是从读了Denning勋爵的著作开始,后来对我影响很大的5本书,其中就有他的《法律的训诫》。另外几本是:Carver's Carriage by Sea,Scrutton on Charterparties,王泽鉴的著作,杨与龄的《民法概要》。最后一本书正在看,严格说和前面四本还有区别。工作时间长了,一些原理性的东西想不起来了,只能去看概要类的著作。普通法比大陆法好在什么地方?一言以蔽之:灵活。普通法国家的法官、律师、法学教授都很专业,一个案件要引用很多先例,这使你不得不尊重前辈。相比之下,我们就很狂妄。因为无知而狂妄。而且,越是无知的人,越是狂妄。中国有些人,对于法学,他什么都敢讲,而他实际上没有认真读上几本书。如果你不同意他的看法,他就给你扣帽子。一般的学生,英语差,德语干脆不懂,日语法语从来没有学过,更缺少司法实务,他的法学方法论,就是想入非非、蔑视前人、无视后来、自高自大、闭门造车。老师们也差不多,只不过表现形式不同罢了。罗马法的原始著作,优士丁尼大帝的DIGEST,我写论文时翻阅过,我们现在的法学水平,连1500年前的罗马人都不如。坦率地说,我为中国的法学水平感到羞愧。如果以美国大学的理工科研究水平作为参照系,将其定为100,中国的理工科大约是70,医学是65,文科的历史是60,中文是45,经济管理是50,法学是30。台湾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台湾的最高法律机构,相当于宪法法院之类)的判决集也翻过好几次。他们也是引经据典,对于那些复杂案件,分析的很好。不过这种书,一般人连听都没有听过,别说去看了。所以,做学问头一条,就是占有资料。不管什么人,以谈起专业问题,他没有看过相应的书记、文章,打住,你就不要和他谈了。这种人很容易使么都不信,就信他自己。中国人做的很多学问,在外国就不成为问题,人家早就解决了。在法学领域,文章、观点、思路又不是专利,我们只要老老实实拿来就行了。有些人就不,偏偏要制造一些争议出来。中国法学界的无知者最可怕,他们谁都敢质疑挑战,除了对于当局。



普通法这东西,在国内几乎没法搞,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中国不是英美法系,法治环境也不够好,英文水平普遍不高,这些都是原因。香港有人说过,学习普通法,对于英文并无太多要求,这种观点不对,我在实践中感觉到,语言是第一道障碍,普通法就是英语法,如果英文水平不高,就不能熟练、大量阅读案例和专注,也就谈不上深入了解普通法。香港人还有很多东西没有说出来,国内的学者也没有说出来,那就是普通法的经典著作。这一点很重要,普通法是活的法律,案例一天一天的增加,法律慢慢地进化、演变,而英国的法学教育体制中,LLB只有3年,LLM只有1年,拿到硕士学位,也不过只有4年的教育时间,自然不足以称作精通普通法,能够掌握法律思维、法学方法就算不错了。那么,这里很关键的,就是后期的学习,作为律师或大律师,每年都要参加一定的课程,他们称为CPD,积累够一定的小时,从不会被淘汰。学习方式有很多种,我常常接到他们的广告,有夏令营、研讨会、深造文凭之类,可以说是良莠不齐,真正有用的,恐怕还是静下心来看书,英国不像中国出书这样方便,尤其是法学著作,LLP或者Sweet&Maxwell或者Butterworhts出的书,通常质量还是很高的,当然价钱更贵。比如说合约法方面的著作,法律出版社出的有影印书,这在英国是最初级的法律书,武汉大学的也是这种水平,看这些书是不行的,就好比看中国的山水画和西洋的油画,距离300米以外看上去,二者真的看不出来什么区别,距离近了就很不一样了。还好中国政法大学的校长、图书馆长很有眼光,也因为过去归司法部管,外汇额度不成问题,所以从1980年代初期复校起,就花了很多钱买外文书。多少年积累下来,也是汗牛充栋,很丰富,加上国家图书馆、北京大学的藏书,在北京研究普通法,基本上是问题不大了。所以,这是头一个障碍,我们没有条件经常呆在英国,去听课,去和他们交流,看翻译的书,就存在一个翻译质量好坏的问题,看别人写的中文著作,更是存在很大问题,现在大家都是去以某一本外文著作为蓝本,然后以自己的好恶、能力来剪彩,所以看是值得看,但终究在门槛之外,不能登堂入室。我也开不出什么妙法,但是感觉手头如果有几本经典著作,然后多去看案例,可能要好一些。不过说实话,毕业到现在已经1年了,感觉工作和理论结合起来还是很重要,现在大家都痴迷于考研、考博,实际上这是误区,真正有信心,本科毕业后,只要一直从事本行,坚持学习,10年下来,也相当于博士水平了。反正,中国人现在浮浅、浮躁,这些话说了也没有用,我只是看到,很多人去考研,不必要地浪费青春。当然,也不能说读书不好,但是要考虑代价和收益,现在社会变化很大,难说毕业时候找工作会是什么样子,反正,我们学校的形势是越来越紧张了。回过头来说政法大学图书馆里的外文藏书,大学时候,我学过小语种,俄文一点不认识,其他还好些,知道是哪个国家的,政法大学图书馆里的外文图书,以英文居多,更新也较快,有些书甚至有多个版本,如Smittoff的Export Trade,这本书实际上是介绍性质的,不如专门的carriage of goods by sea著作重要,但是初入门看一看,还是很有启发,说到这里,老早就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德国人来学习普通法,似乎能出大师级的人物,大概是因为普通法很琐碎,德国人的逻辑能力好,方便去做一些梳理、总结性的工作,牛津大学的Bachelor of Civil Law学位,又可以翻译作一等民法学学士的,实际上是普通法的最高学位,大致相当于硕士级别,但极为难得,要求很严,不可等闲视之,其中就学业上的要求,就有比较法研究一项,需要对德国法有所研究。比较留有深刻印象的,甚至是激起我对普通法的兴趣的,有好几次,一次是偶然发现一本英文旧书,扉页有国立北京大学、西南联合大学、北京政法学院的藏书章,算来应当是1927年前购入,书的内容倒没有什么,也就是介绍英国的民法,难得的是,期间抗日、内战、文革,辗转数地,历经80年,还能保存下来,书中多处有铅笔划痕和中英文批注,足以说明,秦火之余,不论战争与暴政,读书人爱好知识之心,终究不死。

最开始对普通法产生兴趣,是源于无知。当时并不觉得普通法有什么特殊,法律自然都是一样的,不可能在这个国家合法的行为,到了另外的国家却成了犯罪。当时看待问题,就是直接用中国的法律去分析,但是不久就发现很多事情分析不了。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主要是两个办法,一个是自己去看史尚宽、王泽鉴的著作,甚至去查行政法院判例集、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判例集,乱看各种翻译著作和论文;另外就是和同学老师们辩论,中国政法大学在这方面是有气氛、有历史的,有时候在课堂上也会有争辩,你要说服一个人,尤其是学法律的,首先要在言词上比他有力、有理,这一点并不容易做到,首先是心理上大家谁也不服气谁,其次彼此水平相差不大,仅仅凭借一般的概念辨析是不够的,这时候就显示出自己学问的不足,就要找机会查书。好在研究生院很小,图书馆很近,人数相对不多,人均藏书量自然可观,尤其是法学类藏书,恐怕1995年前是天下第一,北京大学也比不上(北京大学图书馆我去过好几次,感觉现在政法大学在法学类图书上已经不占优势了。)辩论的时候就发现,学习法律的人太年轻了不好,因为对社会认识太肤浅,很多问题其实不成问题,在实际中几乎没有价值,这也暴露出目前法学界的最大缺陷,在现在宪政体制没有建立的大前提下,注定中国法学不过是工具法学。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大陆法系的思考方式,它是收拢性的,典型的三段论,尤其是德国法,刻意追求体系的完备、逻辑的严密,这带来一种强烈的空对空倾向,就是问题几乎是学者制造德,在实践中几乎没有价值,另外中国人很狂妄,学习大陆法也不认真,随便更改、改变法律体系、概念、制度、要件。比如信托法,在实践中有什么用,没有衡平法的信托法是没有生命的。还有按揭,根本无法纳入现有的物权法体系,但是在实践中却大行其道,很多人也没有考证按揭的由来,按揭在普通法国家是怎么回事,就乱写文章。

很快过了这个盲目崇拜法学、崇拜老师的阶段后,就开始对普通法感兴趣,首先是因为历史原因,现在是英语国家处于强势的时代,而英语国家基本上采取的都是普通法,两个华人聚集的政治实体,新加坡和香港都是普通法国家,这中间又没有什么奥秘?老实说,在研究生院里,多卷本的英国法律史我是从来没有兴趣看,也知道自己看不了,但是,近150年的历史我还是知道一点的,历史自有其规律,英语国家占强势,并非偶然,这里有罗马时代的荣光,也有基督徒的血泪,更有大航海时代的气魄,英国这个小小的岛国,能够影响世界,绝非偶然。现在我想谈谈判例拘束原则,在我看来,这是一个核心制度,法律永远不可能完备,法律永远落后于生活,那么有了纠纷怎么办,是以法无规定将原告拒之门外?还是根据法的精神进行裁判?如果是前者,法律就没有进化的机会,如果是后者,缺乏判例拘束制度,前人的智慧将被淡漠、遗忘,毕竟每个人都相信自己是对的,没有人会去研究前人的判决。但是,有了判例拘束制度,就不用担心法律不完备、没有规定,哪怕着献礼是错的,毕竟法律只是一种游戏规则,比如重庆的烟灰缸砸人案件,换个地方,就可能有不同的判法。其次,法官还有律师必将专业化,遵循先例,意味着必须熟悉先例,几十年、上百年的时间,一个国家可以积累多少案件/先例?这就需要有专门的人士来研究这些案例,可以不客气地说,全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甚至没有英国的三级法院一年的判决书多,中国的判决书只具有个案约束力,但是,英国的这些判决书,在以后的案件中,可能会被一次又一次的援引,这样,不可能有百事通型的律师,因为法律的渐进式演化,使其变得越来越精细复杂,除非专业人士才能了解其含义,而法律的专业化,恰恰是它获得尊敬的前提。我们国家为什么不实行律师强制代理制度(就是诉讼代理人必须是执业律师)?因为法律很简单,我不止一次看到老百姓去书店买上几本书,然后到法院、检察院打官司。法律职业不能实现专业化,知识门槛太低是主要的原因。法官律师的职业化、专业化,也是司法独立的一部分。很简单,你不懂,所以你别来掺和,别是么人都来进法院、当法官,就像柯克大法官对英王詹姆斯说的那样。再有一个好处,就是当实行判例拘束制度的时候,法律会保持相当的稳定,现在同样一个案件,在中国不同的法院审理,结果可能差别很大,甚至类似的案件,在同一个法院审理,也会有不同的结果。法律缺乏稳定性,是个要命的缺陷,因为当事人无法合理预期,一种做法在北京市合理的,到了上海呢,广州呢,而且,法官也缺乏必要的理论约束,因为他有权力不去考虑前面的判决。

最开始读的两本有关普通法的著作,一本是杨良宜的《英国合约法》,一本是郭国汀翻译的Scrutton on Charterparties,第一次读《英国合约法》,是如堕五里雾中,感觉合约法太碎了,有些考虑问题的思路,自己觉得很有趣,很受启发,但总体上接受不了,感觉和中国合同法差别太大。后来,读了东吴大学杨桢的《英美契约法导论》,实际上是大上当,为什么呢,因为杨桢这本书是接近文言的,而英语在几百年前就是白话文了,这样写是一种倒退。看郭国汀的翻译著作,收获也不大,因为这本书是摘要性的,就是直接把租约、提单方面的法律写出来,等于把法律汇编了一下,初学者看不出什么东西来。不过值得一提的事,郭国汀后来信了基督教,成了人权方面的律师。正是因为看这本书刊的不耐烦,采取找它的原版,找到原版后,并没有看,我觉得没有合约法的基础,看了也不懂,所以回过头来去看《英国合约法》,这是距离第一次看的时候已经有一年之久,这次看了好几遍,收获也很大,然后再看Scrutton on Charterparties,接着又看了好几本原版著作,突然明白普通法是怎么一回事。后来选择写毕业论文,就写了装卸时间这个问题。老实说,毕竟我也缺乏海事实践,这里面有些东西也是半懂不懂,不过我是明白普通法是怎么一回事,而且有信心,也有能力去学习普通法了。

参加工作后,很多时间都花在翻译文件上,中译英,英译中,这时候,法律词汇就很重要,很多东西不能直译德,有对应的词汇,胡乱翻译,只会贻笑大方。老实说,作为一个年轻人,我是没有机会利用自己的普通法知识,首先是自己学得不够,这不是朝夕之事,其次,别人也不相信,所以到适当的时候,看来还有必要拿个英国学位。从工作上来看,普通法在非诉讼上涌出可能大些,毕竟现在国际合作很多,一旦有涉及境外当事人的合同,大家还是倾向于选择香港法或者英国法、美国法,看看英国高院、上诉法院的判决书,已经公开的部分里面有很多涉及到中国的大公司,像招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化,等等,很多。反倾销方面,案件也是越来越多,很多时候,不仅仅是英语好就能解决问题的。我至少亲身接触、了解和在五家律所工作,也有很多这方面的同事、同学,感觉中国的律所整体协作能力还是不行,难度大一点的事情,干脆就交给外国律师、香港律师做了。开始自己刚入行,还不服气,后来在工作中,接触和翻译PAUL HASTING的律师起草的合同,看到一份合同下来,几十个页码,规定得很详细,几乎是面面俱到,才明白普通法带来的,不仅是思维上的改变而已,更有具体工作方式的转变。起草合同是一个基本功,当事人的要求看起来很简单,真去写成对自己有利,而且没有破绽,也并非容易之事。说句笑话,这也许是学习普通法的最后一个好处,可以练习英语,而且,让你更加谦虚。